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所有股东认购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缴足。并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另有规定的最低资本金,应当遵守规定。 ”
至此,国家规定,在法律,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决定中,法律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收登记制度的公司,应当将注册资本实缴。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认购登记制度。
的最大变化是,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独立规定:认购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和其他相关事项。
因此,存在一种更特殊的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实际(或未足额)支付原始认购股份的股权转让。
由于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注册系统已更改为认购注册系统,因此,对于转让(特别是0元)未缴股本的方式,如何在收取个人收入时确认股权转让收入税,也就是说,来自股权转让的收入的确定,尤其是获得的股权的原始价值的确定,已经成为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