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第34条:优惠期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应税收入少于200,000,应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按200,000至300,000的所得税的15%缴纳;应纳税所得额为25%(超过30万)工资。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规模盈利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减至50%。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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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度应税所得在2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
的计算方法:年度应付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0%
2.年应税收入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企业
的计算方法:应付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 17.5%
(3)实际上,该文件规定,全年利润平均分为12股,按20%计算9份(即前9个月),再按3份(即10- 12个月)按10%计算合并的平均税负为17.5%。
4.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缴公司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 9/12 * 20%+年应纳税所得额* 3/12 * 50%* 20%=年应纳税所得额* 17.5%。
扩展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
2.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益;
3.从事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能源和节水项目的收入;
4.来自合格技术转让的收入;
5.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企业应按20%的减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个
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决定减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部分企业所得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免征费的,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