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
2.城镇建设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适用税项是指纳税人所在地市区的7%税率。城镇的税率为5%,城市,县和城镇的税率为1%
3.教育附加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 3%
4.地方教育费附加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 2%
5.水利建设基金(按销售收入的0.1%收取和支付)
6.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 25%)。新的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相同。国家需要15%的高科技企业,20%的小型和营利性企业以及20%的非居民企业。
7.印花税0.3‰(基于购买和销售金额)
8,车船使用税
9,财产税
10.土地使用税
1.基本税
1.营业税按营业额的5%缴纳。
2.城市建设税按营业税的7%缴纳;
3.教育附加费按所缴营业税的3%缴纳;
4.地方教育附加费应按所缴营业税的2%缴纳;
5.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额的三千分之三贴花;账簿按5元/本支付(每年激活);十分之五的付款(第一年将全额支付,然后每年的部分增加将被支付);
6.城市土地使用税是根据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缴纳的(不同地区,XX元/平方米);
7.财产税按自有财产原值的70%* 1.2%缴纳;
8.车船税根据车辆而定(各地法规不同,不同型号的税额不同,XX元);
9.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后的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30,000元(含)以内,30,000元至100,000元(含)以内的应纳税所得额的18%超过10万元的,适用27%的税率,适用33%的税率(注:自2008年起税率为25%);
10.支付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除增值税和公司所得税(2002年1月1日成立的新企业)外,上述税款还应向美国国税局申报并缴纳。
第二,纳税申报截止日期
1.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等于下个月10天内的付款期限;
2.在企业所得税季节之后的15天内(如果当地税务机关确认按月支付,则在下个月的10号)为付款期限,结算期为4个月;
3.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应在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规定一般每年两次,以此类推)。
4.在最后期限的付款的最后一天,遇到休息日将推迟一天;一个长假(农历新年,5月1日和11日)将根据休息日推迟;
5.每天将收取五十分之一的滞纳金;
6.如果税务机关下令在截止日期后不付款,则税务机关可能被罚款。
文化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贯彻落实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第6号)的规定。 92),自2011年1月起2012年12月1日至31日,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党政以上政府部门和科学协会开展的科学技术活动的门票收入县级免征营业税。外国单位向国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电视广播权的所得,免征营业税。上述“科普单位”是指对公众开放的科学技术博物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站),气象站(站)和地震站(站)。大学和科研机构向公众开放的基地。
2.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省市基本数字电视维修费用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第1号)的规定。 122),上市公司根据省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10年1月1日起3年免征营业税。
3.将经营性文化机构转变为企业的优惠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机构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34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即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机构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如下:
(1)商业文化机构改制为企业,且从改制登记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2)财务部门分配用于资助业务的文化单位被转换为企业,并且其自用房地产从转换系统注册之日起免征财产税。
(3)党的报纸和党的期刊从文化企业的成立中剥离了它们的发行,印刷业务和相应的经营资产。从注册之日起获得的党报和党刊的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经营性文化机构转型中涉及资产评估和增值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增值税,营业税和城市建设税,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参与资产转移或转移。
(5)本通知所称的“经营文化机构”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和艺术的机构;制度转型包括将文化机构整体转变为企业,以及将文化机构的经营部分分离为企业。企业。
(6)本通知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所有文化结构调整部门和非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企业。相关清单由文化体制改革中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4.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优惠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31号) ,文化企业的税收政策如下:
(1)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县三级)应当批准电影集团公司(包括会员公司)和从事电影制作,发行的电影制作,并根据其各自的职权范围进行筛选。电影拷贝销售,电影版权转让,电影发行以及在电影制片厂和其他电影公司获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2)在2010年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电视数字电视基本观看和维护费免征营业税,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告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一段时间。超过3年。
(3)出口书籍,报纸,期刊,视听产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电影均应遵守法规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4)文化企业在海外演出所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在文化产业支持技术等领域,根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公告》的规定关于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管理指南》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文化企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中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文化产业支持技术及其他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规定。
(6)在企业股票,五年以上的纸质书籍(包括出版年份,下同),视听产品,电子出版物和幻灯片(包括缩微胶卷)中出版和发行愚蠢的出版物,超过两年年,纸超过一年的定性期刊和日历日历可以扣除为税前财产损失。如果在以后年度处置了因财产损失而在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则其处置收入应计入处置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7)对于主要文化产品的生产,进口的非中国制造的国产设备和支撑部件,备件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当前的税收政策。
(8)本通知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文化企业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的企业。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见附录。
除上述条款有明确的期限外,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