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企业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没有相关的附加税。
企业所得税按规定的税率缴纳。2007年《新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规定,从事环保,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收入可以免征或减少。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废物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企业,从纳税年度起计收入。获得项目的第一笔生产和经营收入。三个豁免和三个一半。
从事合格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可以免征或减少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其中提到了合格的环境保护和节能措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废物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商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合格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企业的收入,从该项目获得的纳税年度的第一年到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一生产经营收入。企业所得税将从四年减半至第六年。
其次,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3款和《实施条例》第88条规定,公共污水处理项目应享受“首次生产经营第一纳税年度的三减免”。获得收入。三分之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 166号)规定,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制定了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计划等国家计划。2.专门从事城市污水的收集,存储,运输,处置和污泥处置(包括符合国家工业政策和使用条件的水泥窑的共处理)。3.取得国家规定的污水处理特许权,或者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经营生活污水污染处理设施的资格要求。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有相应的国家专业资格。5,该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通过了相关验收。6,项目经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核定。7.排放水符合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八,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该厂除污水处理项目外还有其他收入,则根据减免税管理的相关要求,应将减免税收入和非免税部分分开核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再次强调,有关收入应单独核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及其实施条例的第100条,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购买和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可以从企业获得专用设备投资的10%当年应纳税额的税收抵免,如果当年不足,可以在未来5年内结转。但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节能,节水设备环保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 48号)规定用财政拨款购买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扣企业应交的所得税额。《企业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环境保护偏好(2008年版)》(财税[2008] 115号)列出了可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的四种类型的专用设备,用于城市公共污水处理:膜生物反应器,紫外线消毒灯,污水污泥浓缩脱水机,污泥干燥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