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固定资产中撤出这栋残旧的建筑物:
借款: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
累计折旧
贷款:固定资产
装修期间产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建工程中:
借款:建设中
学分:相关主题
装修项目完成并交付使用时:
借款:固定资产
贷款:建设中
公司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组织的棚户区重组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 65号):
参与政府组织的工矿企业(包括中央分散煤矿)的棚户区改造,林业棚户区改造,开垦区破旧房屋改造,同时符合棚户区改造支出的一定条件时,可以扣除公司所得税前。
同时满足某些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是指也满足以下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
(1)棚户区位于一个独立的矿区,森林区或开垦区,该区远离城镇,交通不便。该镇不支持市政公用事业,教育和医疗等公共服务;
(2)独立的采矿区,森林区或开垦区没有商业房地产开发条件;
(3)棚户区的市政服务或公共支持设施(如市政排水,供水,供电,供热,煤气供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等)不完整;
(4)the屋区的邻近住户不少于50个,其中实际居住在the屋区而该区没有其他房屋的雇员(包括退休雇员)人数总户数比例不低于75%;
(5)棚户区的房屋根据房屋损坏程度评估标准和危险房屋评估标准以及危险套房的面积进行评估房屋和严重受损房屋不少于棚户区建筑面积的25%;
(6)棚户区改造已纳入地方政府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计划和年度计划,地方政府将率先根据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组织和实施该棚户区改造;如果是场外建设,则棚户区原土地将由地方政府规划按规定使用或实施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
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棚户区改造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 101号):
修houses房屋的土地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免征与装修安置房管理单位有关的印花税,与装修安置房有关的开发商以及与购买安置房个人有关的印花税。
根据政府部门发布的有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重建合同(协议),为支持商品房和其他开发项目中的安置房建设,建筑面积安置房占总建筑量面积比例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
将旧房转为重建安置房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其增值税额不超过扣除的项目额的20%,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1.棚户区改造支出可扣除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的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3] 65号《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规定:企业参与政府组织的工矿(包括中央分权煤矿)棚户区改造,林业棚户区改造,围垦区危房改造及同时进行时间符合棚户区改造的一定条件费用可以扣除公司所得税。
同时满足某些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
(1)棚户区位于一个独立的矿区,林区或开垦区,该镇远离城镇且交通不便。市政公用事业,教育和医疗服务等公共事业缺乏城市支持。
(2)独立的采矿区,森林区或开垦区不具备商业房地产开发的条件;
(3)棚户区的市政排水,供水,供电,供热,煤气供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和其他公共支持设施等市政服务不完善;
(4)the屋区的连续住户不少于50户,其中实际居住在棚户区且在该地区没有其他住房的雇员(包括退休雇员)占总户数比例不低于75%;
(5)棚户区房屋应根据“房屋损坏评估标准”和“危险房屋评估标准”被评定为危险房屋和严重受损房屋,且套房面积不得少于超过棚户区建筑面积的25%;
(6)棚户区改造已纳入地方政府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计划和年度计划,地方政府将根据经济适用房标准率先组织实施;按规定使用或实施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
在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中,企业应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向棚屋主管部门的棚户区装修支出提供书面解释材料。
本通知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第二,棚户区重建和安置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的有关要求,财政部通知:财税[2013] 101号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1)建造房屋后的土地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免征与装修安置房管理单位有关的印花税,与装修安置房有关的开发商以及与购买安置房个人有关的印花税。
为支持在商品房和其他开发项目中的安置房建设,根据政府部门发布的有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建筑面积安置房占总建筑量面积比例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2)将旧房转为装修安置房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其增值税额不超过扣除的项目额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税。 。
(3)如果管理单位购回分配的改建安置房并继续用作改建安置房,则免征契税。
(4)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翻新和安置房的个人应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购买面积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人,将按法定税率的一半缴税契税。
(5)因房屋被征收而获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建安置房或交换产权并购置改建房屋的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免征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费,按照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指的棚户区是指结构较简单的房屋,较高的建筑密度,房屋的使用寿命较长,使用功能不完整且基础设施较差的区域,特别是城市棚户区,国有工业和矿业(包括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国有林场和国有垦区中的危险房屋。棚户区改造是指棚户区改造计划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改造计划中所列的改造项目;装修安置房,是指棚户区有关部门和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棚户区重建合同(协议)显然用于安置被征用者的房屋或将通过重建,扩建和翻新改造的房屋。
本通知将于2013年7月4日起实施。2013年7月4日至文本日期所征收的税款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