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0] 97号文件和意见,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投资的福利和非营利老年服务机构暂时免征企业所得税;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和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款,并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全额扣除。
一,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营业所的护理,婚姻介绍,fun仪服务等免征营业税。
2.耕地占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规定》第8条,疗养院占用耕地免于耕地占用税。
3.公司所得税,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车辆和船舶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年服务机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 97号):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投资的福利和非营利老年服务机构暂时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自用房地产,土地,车辆和船舶的物业税, 城市地区土地使用税,车辆和船舶使用税。
有关其他优惠政策,请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 42号):
2.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1)营利性医疗机构所获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各种税款。但是,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如果营利性医疗机构获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和健康状况,则在获得医疗保险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以下优惠执业注册:免征营业税;自行生产和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房地产,土地,车辆和船舶免征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以及车辆和船舶使用税。三年免税期届满后,将恢复税收。(二)将盈利性医疗机构的药店分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规定征收各种税费。根据上述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