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缴纳所得税。
幼稚园属于服务业,应缴纳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费和所得税,但国务院规定,幼儿园所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费和地方税。教育附加费。个别幼儿园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额。自用房地产,土地,车辆和船舶免征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以及车辆和船舶使用税。
为了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教育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
1.从从事学术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收入中免除营业收入。
2.勤奋工作的学生免除营业收入。
3.对于学校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业务中获得的收入,学校免征营业税。
4.通过提供护理服务,从托儿所和幼儿园获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5.培训课程在政府组织的高中,小学(不包括下属单位)中进行。如果从培训课程中获得的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则免征营业税和公司所得税。
6.政府设立的职业学校主要为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学校由学校自筹资金。学校负责运营和管理。营业收入归学校所有。在“服务”税项下提供的服务收入(广告,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特殊教育学校托管的企业可以按照福利企业的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征收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8.允许纳税人通过中国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捐款的捐赠,可在扣除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全额扣除。
9.由高等院校和为各行业服务的各种职业学校提供的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服务所产生的技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不对学校批准并包括在财务预算管理中或由预算外资金特别账户管理的费用征收公司所得税;学校获得的财政拨款来自主管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发展特殊补贴收入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11.对个人获得的教育储蓄存款所赚取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颁发的教育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校在职务转换中的科学技术成就,以股份,出资比例和其他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者在购买股份和投资比例时不必暂时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股份和投资比例获得股息或转移对于股权和比例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关于财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国家用于商业资金和企业拥有的房地产,土地,免征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的各种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幼儿园。给业主,把财产捐赠给学校,免征印花税。
三,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和农业专项税
1.批准在学校和幼儿园中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税学校土地的具体范围是:大中,小学(包括部门和企业办学的学校)的全日制教学教室,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和自助餐厅中供教师和学生使用的土地。从事非农业生产和经营的学校所占用的耕地无需免税。雇员的夜校,班级,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包括在免税中。。
2.拥有土地和房屋所有权以进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军事单位免征契税。对于教学,它指的是教室(教学楼)和其他直接教学土地和房屋。科学研究是指进行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其他土地和房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并颁发学校许可证;由企业,公共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和公民组织的学校和教育机构,他们使用非国有金融教育资金来面对社会。他们为教学而拥有的土地和房屋权利免征契税。
3.在农业大学和大学中为科学实验免征土地农业税。在实验期内,对农业高等学校科学实验所得的农业特殊产品收入免征农业特殊产品税。
四,关于关税
1.在外国无偿捐助的无偿捐赠下,直接用于各种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各种教学仪器,书籍,材料和普通学校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关税。链接增值税上述捐赠物资不包括国家明确禁止进口免税的20种商品。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和慈善捐赠免征进口税暂行办法》处理。
2.对于已获得教育部认可的学历的全日制大学和财政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请勿使用以利润为导向的科学在一定数量的无法在国内生产的进口产品中进行研究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包括国家未明确免征进口税的20种商品)。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范围和其他相关细节依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科研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的暂行规定》执行。
五,取消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某些优惠政策的通知》 [(94)财税字001号]第8条第1款和第3款,关于学校收入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免除所得税法规。其中,由于取消优惠所得税政策而导致的财政收入增加,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照现行的财政制度分担,并特别包括在财政预算中。它仍然用于教育。列出中央教育的特殊项目,这些特殊项目用于改善国家(尤其是农村地区)的中小学状况,并支持经济困难家庭的学生并补贴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
2,“关于学校企业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第3条第1款和第3款,关于学校经营的应税商品企业学校教学和科研免征增值税;校办企业对学校的教学和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营业税。
第六,本通知将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如果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则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