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证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外管证外地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

提问时间:2020-05-05 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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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5 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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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证核销在当地怎么交企业所得税

在提供劳务的地点,应按照营业收入额的二千倍的预提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外埠施工开具外管证的同时是否就合同金额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不需要全额支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区域经营性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跨区域项目部(包括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第二级部门)应向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签发项目总部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对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书》。如果未提供上述证明,则项目部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敦促其补正期限;,应作为独立纳税人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门应向地方税务主管部门提供总行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项目部门属于总行或二级分支机构的管理部门。由建筑企业总部直接管理的

跨区域项目部门应由总部每月或每季度按实际营业收入的0.2%预分配公司所得税到项目所在地项目和项目办公室税务机关预先付款。

《外管证》在国税局开具,在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局征收?

公司营业税由地方税务部门支付,公司所得税由国家税务部门支付。如何申请颁发“外部管理证书”。

《税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其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有税务登记证副本并填写。地方税务机关为外地经营活动签发的税收管理证明,应当报营业地税务机关检查和登记,并进行税收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外出营业并在同一地点累积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税收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临时在其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当向具有税务登记证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发给《外部管理证》。在生产和运营之前。主管税务机关通常是指处理特定税务相关事宜的税务机关。根据设立权限的规定,具体的涉税事项应由哪个级别的税务主管部门处理。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营业税收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总行应列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内的城市。(县)设立无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和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税务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直属中央政府,与城市分开计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缴纳地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应当从工商登记或者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交。县(区)外的企业管理和开工地点应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签发营业活动的税收管理证明,营业税收入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计算。否则,其营业收入由负责企业建筑工地的税务机关现场征收。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司税收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将企业的所有应纳税所得额都包括在监测范围内,企业申请签发“在获得《外部控制证书》之后,企业所得税可以退还给组织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以进行统一的会计,申报和支付。

因此,由国家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外出临时提供营业税应税服务,纳税人应向该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部门申请发行税收。纳税人应向其组织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发行,即,在其他县(市)(不论行业或项目)暂时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遵守《税收管理法》。 ”和“实施规则”及其“《税收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证,以发给《外部管理办法》。证书”,应在“外部管理证书”中进行。生产经营前,必须向营业场所的税务机关报备检查和登记(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代收的,必须在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局进行登记注册)。营业地点)。

同时,纳税人还应注意以下事项:纳税人应在纳税后10天内返回原税务登记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外部管理证明”的程序。 “外部管理证书”到期。

最后,我建议房东说法律太大,难以管理,尤其是有争议和不明确的法律法规,尽管名义上您会向该机构的国家税务部门签发外部管理证书。经营国和地方税收申请检查就足够了,但是我仍然建议您签发国税和地方税中的外发业务管理证书,并分别报告以满足广东省地方税的要求,因为地方税务发票处理人员还需要使用规定的材料来被豁免。

我开了地税外管证 外地征收了我地税 但还让我交了合同价款千分之二的的所得税 不知道为什么要交这笔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 156号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为了加强跨地区(指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和计划分开的城市)经营的建筑业企业的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区域性营业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关于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如下:

1.实行一般分支机构制度的跨地区经营性建筑企业,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的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付款,简易清算,和仓库的财务调整”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由建筑公司第二级或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门(包括与项目部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和合同部门,下同)没有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总资产应当汇总到二级分行进行统一核算,二级分行应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文件的规定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

3.由建筑企业总部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项目部门,应由总部每月或每季度按实际费用的0.2%预分配企业所得税到项目所在地。该项目的营业收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预先付款。

4.建筑企业总行应计算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总额,并按以下方式预缴:

(1)如果总部只有一个跨地区的项目部门,则在扣除项目部门预付的企业所得税后,将根据其余额当场支付;

(2)总部只有两个分支机构的,应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的规定计算总部和分支机构的应纳税额;

(3)如果总公司既有跨地区项目部门直接管理,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则应先扣除项目部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然后按照国税[2008] 28号文件编号规定了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缴税款的计算方式。

五,建设企业总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结算和清算,分支机构和项目部门不得进行结算。当总部的年终最终所得税的支付额少于预付税额时,总部的税务机关应对退税额进行处理或扣除下一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六。跨区域运营的项目部门(包括由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门)应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颁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对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书”。项目的位置。如果提供了上述证明,项目部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补正期限;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应当作为独立纳税人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门应向地方税务主管部门提供总行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项目部门属于总行或二级分支机构的管理部门。

VII。建筑企业总部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的预付及企业所得税的最终清算时,应附有跨地区业务项目部门直接管理的现场预缴税款的纳税证明。 。

VIII。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城市内的建筑企业设立的跨地区(市,县)项目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管辖。根据计划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9.本通知将于2010年1月1日生效。

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