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应扣除退休人员从原单位获得的各种补贴,奖金和实物。从扣除费用的标准来看,,“薪income收入”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退休人员的生活津贴是从社会保障部门领取的,通常没有超额标准。当然,不能避免再就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再就业再就业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批复》[2005] 382号文规定,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取得的收入,在扣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支出扣除标准后,应当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休人员再就业定义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再就业也应符合以下条件:
1.雇员与雇主签订超过一年(包括一年)的劳动合同(协议),并且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佣关系和雇佣关系;
2.受雇人员因请假,病假,休假等原因而无法正常工作时,仍享有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雇员享有与该单位其他正式雇员相同的福利,社会保障,培训和其他福利;
4.雇主负责组织工作晋升,职称评估等。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薪酬扣除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中记载了正在枚举和未列出的福利费规定。不能被视为福利费。关于退休人员行业自建补贴等计划外支出,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薪酬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 242号)第一条,职工福利费用包括(4)退休金编外人员总费用,包括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和退休人员的其他计划外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费用有关的合理合理支出,包括费用,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进一步说明:《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支出,是指与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支出,是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符的必要和正常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退休人员支付的全部退休金和总费用,不是与所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不能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此,各地也有相关规定,建议企业在处理前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山东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清缴工作的通知》。 2008年:企业在社会保障局发放基本养老金除了黄金以外,没有必要向退休人员支付生活津贴和假日慰问金,正常的成本和支出与获得应税收入有关,因此不能在税前扣除。宁波市地税局税收管理司文件《关于澄清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函》(银地税〔2010〕20号)第7条建议企业向退休人员提供假期慰问金和生活津贴可以在税前扣除费用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扣除工资,薪金和职工薪酬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那些没有执行单独的社会职能的人在福利部门产生设备,设施和人员支出的企业,包括员工食堂,员工洗手间,美发店,医疗所,托儿所,疗养院和其他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和维护成本以及福利部门员工工资,薪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人工费用等。(2)为员工的医疗,生活,住房,交通等提供的各种补助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出差给职工的医疗费,未实施医疗的职工的医疗费。集中和员工支持亲属的医疗补贴,取暖补贴,工人防暑降温补贴,员工辛苦补贴,救济费,员工食堂经费补贴,员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包括丧葬补贴,退休金,安置费,探亲旅行费等。参照《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薪酬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 242号),规定退休人员报销应包括在职工薪酬中。退休人员计划外支出包括退休人员医疗费和其他退休人员计划外支出。尽管退休人员不再为企业提供劳务,但应将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以保护他们。但是,由于目前中国的社会保障水平仍然较低,企业为他们整体支付额外费用,这实质上是延迟的福利支付。因此,企业为退休人员支付的计划外支出,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的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为退休人员招致的支出必须符合企业有关制度,而不是为了避税目的。但是,在企业改组的情况下,离退休人员承担了全部费用,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改制有关人员安置费用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 117号)执行,主要是有以下特殊要求:首先,按照规定,从重组前的企业净资产中预扣离退休人员的额外费用,如果企业在重组后承担人员管理职责,则包括重组后企业发行或支付的退休人员的额外费用。在应计费用中直接注销不被视为企业雇员福利费。其次,如果企业进行单独的重组,将退休人员转移到尚存的企业或更高级别的集团公司进行集中管理,并按照规定将计划外支出以货币形式支付给管理部门资金,退休人员计划自付费用,并从特殊帐户中拨出,它们将不被视为管理部门的员工福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