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首席代表兼任境内企业管理层 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5-05 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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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5 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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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什么意思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交哪些税?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有什么特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1条旨在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作为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在中国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工商或有关部门批准。和其他组织的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

第三条代表处应就其应纳税所得额申报企业所得税,并为其应纳税所得额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第四条代表处应在收到工商登记证(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天内持有以下材料,并向当地税务主管机关申报纳税注册: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主管机关批准的文件的正本和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和副本; 

(3)注册地址和营业地址证明书(财产证明书,租赁协议)的正本和副本;如果是自有财产,应提供合法财产证明的正本和副本,例如财产证明或销售合同;如果是租赁场所,则应提供租赁协议的正本和副本。如果出租人是自然人,则还应提供产权证书的正本和副本;

(4)首席代表(负责人)的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的正本和副本;

(5)外国企业设立代表处的有关决议文件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其他代表处清单(包括姓名,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代表机构税务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或者居住期限届满,或者业务活动提前终止的,应当依照《税收管理法》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算收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代表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部门的规定设立帐簿,并在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记帐,并进行核算,并应符合实际履行的职能和承诺风险匹配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并自季度末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具体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期限,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以缴纳增值税。

第7条帐簿不健全,不能准确地核算收入或成本,对于不能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进行报告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核实。以下两种方式的应纳税所得额量:

(1)收入按支出换算:适用于可以准确反映支出但不能准确反映收入或成本的代表机构。

1.计算公式:

收入金额=当前支出金额/(1-批准的利润率-营业税率);

应付企业所得税=收入额×批准的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率。

2.代表机构的支出包括: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支付给国内外工人的物品购买费(包括固定资产,如汽车和办公设备)以及通讯费,差旅费,租金,设备租赁费,运输费,通讯费,其他费用等。

(1)在购买固定资产时产生的费用,以及在设立代表处或搬迁等期间发生的装修费用,应一次征税,作为收入的转换支出。

(2)利息收入不得抵消支出金额;所发生的社会娱乐支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支出额。

(3)对于公益活动,救济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以货币形式发生的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不属于自己经营活动的公益费用和救济费用,则不应用作代表机构支出金额;

(4)其他费用包括:总公司为从中国购买样品而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将外国样品运到中国产生的仓储和海关费用;总部人员在中国访问和雇用翻译费用;代表机构在中国进行的项目招标的投标费用等。

(2)根据总收入评估应税收入:适用于可以准确反映收入但不能准确反映成本和支出的代表机构。计算公式:

应付企业所得税=总收入×批准的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率。

第8条代表处的批准利润率不得低于15%。如果采用认可的收款方式的代表机构能够建立健全的会计账簿,准确地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并将其报告给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则可以采用声明方式进行调整。

第9条代表组织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纳税行为,应按照有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计算和缴纳。

第十条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代表机构应当遵守税收协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发〔2009〕124号),并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第11条本措施将于2010年1月1日生效。如果原始规定与该方法不一致,则以该方法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的通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问题》(国家税务问题)[2003] 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他人在中国设立代表处的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5号)和地方政府将不再接受和批准代表处的公司所得税免税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清理经批准免税的代表处。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计划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操作程序,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