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反映在您的所得税申报表中,但是您需要建立一个预提帐户,另外还有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预提所得税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37号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服务释放”改革和税制税收环境优化的若干意见》的安排(税总发[2017] 11号)。 101),按照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来源的预扣有关问题现宣布如下:
1.本公告适用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7、39和40条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来源的预提有关的事项。本公告不适用于与执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有关的事项。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所指定的付款人,指定代理人或委托其他第三方自行支付相关款项,或者第三方担保人或担保人是由于担保合同或法律法规等如果该人支付了相关款项,则客户,指定人或担保人或担保人仍应承担扣缴义务。
3.《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第2款规定的财产转让收入包括股权和其他股权投资资产(以下简称“股权”)的转让。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价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收取的股权转让对价,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权益净额是指获取权益的税基。股权的计税依据是股权转让人投资股票时实际支付给中国居民企业的资本成本,或者购买股权时实际支付给股权原转让人的股权转移成本。如果在持有期间权益发生减值或增加,并且可以按照国务院财税部门的规定确认损益,则应当相应调整权益净值。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不得根据股权的可能分配扣除被投资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和股东的其他未分配利润。
如果多次转让被投资或取得的同一股权,则按照转让比例从股权的总成本中确定与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4.如果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或到期应付款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支付或计价,则应根据以下情况换算外币:
(1)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汇率将其折算为人民币,计算非居民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扣缴义务的日期为实际支付或应付款的日期。
(2)如果非居民企业的收入收入在主管税务机关下令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之前向来源申报并代扣代缴税款,则应按照人民币汇率中位数填写纳税表的前一天转换为人民币并计算非居民企业的应税收入。
(3)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命令收到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在期限内缴纳预提税,则应在前一天按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将其转换为人民币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纳税决定的日期。非居民企业的应税收入。{。} V.如果财产转让的收入或净值是用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计价的,则代扣代缴税款应代扣代缴税款,纳税人应申报并缴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下令征税在指定期限内付款。代扣代缴人应当建立代扣代缴税簿和合同数据文件,以准确记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12.如果扣缴义务人应扣减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7条应扣缴的未缴税款,则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服从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处罚。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代扣代缴代扣代缴税款,并依法追究代扣代缴责任。应当向纳税人追回税款的,应当依法执行发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与收入发生地不同的,负责代扣代缴收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有关情况;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行确定应纳税额在未依法扣缴款项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应将发生收入的《非居民企业税收事项联络函》发送给主管税务机关,以将与税收有关的事项通知非居民企业。
13.根据本公告第12条,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回非居民企业应缴税款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非居民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申报并缴纳应纳税款。
(2)收集并核实非居民企业在中国的其他收入项目及其付款人的相关信息,并向其他项目付款人发出“税收事项通知”,以从非居民企业收取其他收入。居民公司的其他收入在项目资金中,应按照法定程序追缴欠缴的税款和滞纳金。
如果其他项目付款人的所在地与发生免税收入的地点不一致,则其他项目付款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提供合作和协助。
14.根据本公告的规定,预扣税应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支付,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清预扣税,并且有以下情况之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视为已扣除税款但未缴纳税款的情况:
(1)预扣代理人已明确告知收款人已预扣税款;
(2)免税额已在财务会计流程中单独列出;
(3)已在其纳税申报单中单独扣除或开始摊销可抵扣税款;
(4)其他证据证明已预扣了税款。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依照本公告规定应从来源代扣代缴的税款未在规定期限内撤回的,按照规定应视为可抵扣税款遵守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治疗。
15.如果本公告与税收协定和相关法规不一致,则应按照税收协定和相关法规执行。
16.代扣代缴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为代扣税额。
对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的不同收入,收入发生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根据以下原则确定的:
(1)不动产转让所得的收入应为不动产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机关。
(2)股权投资资产转让所得的收入,为负责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
(3)股本投资的收益,例如股息和股息,应为分配收益的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
(4)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负责承担或支付收入的单位或个人的所得税的税务机关。
17.本公告将于2017年12月1日生效。本公告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九条第二款适用于本公告实施前已经发生但尚未处理的收入。自2017年12月1日起,以下条款将被废止: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9〕32号)第二条第3款:
“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实行代扣代缴登记备案制度。 (国税发〔2009〕3号)。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准确地代扣应缴税款,建立管理账户和管理档案,并追回漏税现象。 ”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征收和管理以促进渗漏和增加收入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二款3,以下表达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实施预扣登记登记制度,协助预扣债务人及时准确地代扣代缴应纳税款,并建立管理会计账簿和管理档案。 ”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协调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119号)第九条。 )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36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第5条和第6条(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4号公告)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第3条第3款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的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8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