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合法票据调增企业所得税-无行业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5-05 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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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5 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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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开发票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增吗

无购进发票的货物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般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的纳税人,特别是使用不全额填写纳税人的发票的,应当纳税。不允许纳税人因此,“税前扣除,税项扣除,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没有购买发票的货物,购进货物的成本不得在税前扣除。

在计算公司所得税的支付时,有必要通过应纳税所得额增加未开具发票商品成本的总额,这意味着公司所得税的计算和支付是基于购买金额的25%,发票

无合法有效凭证企业所得税不准扣除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第六,加强企业所得税前税前扣除的管理。着重于对成本项目的核实,这些成本项目与同行业的投入和产出水平大为不同而无道理,以及扣除生产和经营支出以及个人和家庭支出。使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的收取和管理,劳动就业合同等信息来分析工资扣除额,以确保扣除额的准确性。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证件,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规定,企业应当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额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现场核查,并进行后续管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缴税。已批准但未获批准的税前扣除额不允许。纳税企业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除经企业捆绑资产造成的损失外,除非经分支机构的税务机关批准,否则总行不得扣除。

2011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合法票据,所得税审计汇算清缴(2012年5月31日)前取得合法票据,不进行调增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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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国”(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下问题公布如下:

1.确定同期金融企业同类型贷款的利率

根据《实施条例》第38条,允许非金融企业从非金融企业借入的贷款的利息支付的税前扣除额不超过金融企业为类似贷款利息计算的金额同期的费率。鉴于中国目前对金融公司的利率要求,在按照合同约定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企业应提供《关于类似贷款利率的说明》。金融公司同期”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同期贷款利率的解释”应包括签订贷款合同时全省任何金融企业的同期贷款利率。金融企业应当是经银行,金融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等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同一时期的同类贷款利率”是指金融企业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企业信誉相同的条件下提供的贷款利率。它可以是金融公司在同一时期内宣布的同一时期的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公司向某些公司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第二,关于企业员工的服装支出扣除额

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企业统一生产并要求员工在工作时穿统一的穿衣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的合理支出。税前扣除。

3.关于扣除航空企业的航空培训费

航空公司实际产生的航空培训费用,例如飞行员培训费,飞行培训费,机组人员培训费和空军警卫队培训费,可以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作航空公司的运输费用。税前扣除。

第四,建筑物和建筑物固定资产的税收处理

如果企业在足额提取折旧前对房屋和建筑物的固定资产进行了改造和扩建,则为冲回,则资产的原值减去折旧后的净值应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固定资产的税费,计提折旧。进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从重建和扩建完成后的下个月开始,根据税法重新计算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改造扩建后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是否小于在税法规定的最短期限内,可以根据仍可使用的期限计提折旧。

五,投资企业退出或减少投资的税收待遇

投资公司从被投资公司撤回或减少投资。在购入资产中,与初始出资相当的部分,确认为投资回收;等于被投资公司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利收入;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收益。

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亏损应由被投资企业结转以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进行调整以降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6.关于企业提供有效证书的时间

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支出未能及时获得有效的费用和支出证明。企业预先缴纳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根据账面价值暂时计提;结算后,应补充费用和支出的有效证据。

7.本公告将于2011年7月1日生效。在执行本公告前,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过的企业有关事项将不予调整;已处理但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有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本公告实施后,企业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将相应减少。

特别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