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上年损益调整0.2
贷款:累计折旧0.2
借:所得税费用0.2 * 25%= 0.05
贷款:上一年的损益调整幅度0.2 * 25%= 0.05
借:上一年的损益调整-利润分配(0.2-0.05)* 10%
贷款:盈余准备金(0.2-0.05)* 10%
有区别和联系。
联系人:全部基于公司损益
差异:税前会计利润=收入费用,应税收入=应税收入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换句话说,两者之间的计算口径不一致,按照会计准则确认的收入与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同。例如,政府债券的利息是会计中的投资收益,但并未根据税法征税。根据会计准则,必须如实记录费用和损失,但根据税法,某些费用具有扣除标准。例如,慈善救济捐款可以在应税收入的12%内扣除;赞助,损失等不能在税前扣除。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可抵扣成本,费用和损失的规定。另外,例如,由于折旧期间引起的时间差异,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不同,依此类推。
在实际工作中,建安建设企业已逐渐成为税收征管的重点行业。鉴于建筑企业生产经营的独特性,加上税收和会计法规,存在差异。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公司会计人员通常会持有自己的意见,这会导致错误的做法,即提前根据收款额收取营业税,如果项目未完成,则不计算公司所得税并解决。这不仅会导致企业迟缴税款或提前缴税,还会导致税务机关不依法征税。
一,《税法》关于确认营业税缴纳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9条,“营业时间纳税义务是指纳税人收取营业收入或获取凭证以获得营业收入。发行日。 “国税发(1994)159号文件进一步规定了建筑业应纳税义务的时间问题:
1.对于在合同完成后实施一次性价格结算的工程项目,应在施工单位和承包单位结算项目合同价格之日发生应纳税额;
2.对于实施月底或月中预付款,月末结算和完工后清算方法的工程项目,应纳税额发生在月底的当日与合同签发单位结算已完成项目的价格;
3.对于采用根据项目进度分阶段进行价格划分的方法的工程项目,应在完工项目价格与承包单位结算之日发生应纳税额。每月;
4.对于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项目,应在与合同签发单位结算项目价格之日发生应纳税额。
通常,税法规定,营业税支付义务时间是结算项目价格的日期,而不考虑收入确认的收入标准,尤其是会计系统中的“稳健性”原则。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企业收到预收款并提供相应的劳务,即使企业尚未结清,也要根据发生营业税义务的时间,纳税人收取营业收入或取得营业收入。当日收到营业收入证明还应使用法规将营业税计算为收入;如果不提供相关的劳务,就不能根据收税额预先征收营业税。
2.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规定》第54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 “建筑,安装,装配和提供劳务,如果期限超过一年,则可以根据完成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来确定收入的实现。这也规定它不考虑收入标准中确认收入的条件,也不考虑会计制度中的“稳健性”原则。但是,如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建造合同的结果并且符合收入标准,则税法和会计确认的收入是一致的。同时,税法确认的收入与不跨年度的项目的会计核算也符合上述条件。
3.关于确认建筑合同收入的规定除了根据收入标准确认收入的四个必要条件外,建筑合同收入的确认还规定: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支;如果无法可靠地估计施工合同的结果,则应以不同的方式处理:
(1)如果可以收回合同成本,则根据可以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确认合同收入,并在发生当期的合同费用中确认为支出;
(2)如果无法收回合同成本,则应在发生时立即将其确认为费用,并且不应确认任何收入。
综上所述,营业税支付义务的时间侧重于项目价格的结算,也就是说,只要进行结算,企业就应该进行应收账款的处理,而营业税支付义务的发生却没有考虑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条件;施工合同中确认的收入必须考虑收入确认条件,完工百分比法仅在能够可靠地估计施工合同结果时适用;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强调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没有施工合同的结果可以可靠地估计。同时,它不考虑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条件和项目结算是否已经进行。以下是一个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