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当年发生的实际成本和费用未能及时获得有效的成本和费用证据。企业预先缴纳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根据账面价值暂时计提;结算后,应补充费用和支出的有效证据。
因此,可以在预付款时扣除,但如果在结算和付款之前未获得税款,则必须增加该税款。
现金折扣(无发票)可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
(5)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给予的减价是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从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中确定商品销售收入。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信用扣除是现金折扣。出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从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发生时从财务费用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