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免收3%的地方所得税;
2.营业期超过15年。从事能源和交通建设的公司(例如港口和码头)可以从获利年度的第一年到第五年,从第六年到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十年,公司所得税减半;
3.外商投资企业享有2年免税期,减半3年;期满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的70%的,按10%的税率征收。对企业将按10%的税率征收3年的税款;
4.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限超过10年的,从获利年度开始之日起,免征第一年公司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每年减少50%的企业所得税;
五,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外资银行,经营期限为十年以上,总投资超过一亿元人民币。从获利年度开始,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免半征企业所得税;
6.高科技企业免征两年企业所得税,六年减半;期满后,如果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产值的70%以上,则按10%的税率征税。所得税
7.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将免征企业所得税,为期五年,减半为三年。高科技企业引进高科技后,新项目将被消化吸收后投入生产,而不管企业以前您是否曾享受过当年可以减免企业利润三年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
8.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三年内,在本市生产的国家新产品和第一项发明专利产品;省市级新产品和我市首项实用新型专利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两年内,市财政部门将全额退还产品新利润所支付的实际所得税;
9.从获利年度起,该企业享有2年免税期,并减半3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免2年,减半减免6年;重点软件企业要实施5年度免税和五年减半征收,其中第三年至第五年一半的企业所得税由市财政部门补贴;如果当年关键软件公司不享受减免,则为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7年3月16日以后成立的外资企业没有减免两半的优惠政策。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 39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的通知如下:
一,新税法颁布之前建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措施
根据原始税法,行政法规和受行政法规影响的文件,企业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并按以下方式实施过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本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将在新税法实施后的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企业将在2008年,18%,2009年,2010年为22%,2011年为24%,2012年为25%的情况下征税;最初实行24%税率的企业将自2008年开始适用25%的税率。
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以前享受定期减税和免税待遇的企业,例如“两个免税额,三个减半额”和“五个免税额,五个减半额”,将继续遵循原始税法,行政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了优惠措施和优惠期,直至有效期届满,但由于无利可图且尚未享受税收优惠,优惠期从2008年开始。
享受上述过渡性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工商登记机关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注册成立的企业;过渡性优惠政策的实施项目和范围按照《企业所得税过渡性优惠政策实施表》(请参阅附表)实现。
2.继续实施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财政部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 202号文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3.实施其他有关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和收入与扣除额的实施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第一项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本通知的一部分。
如果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和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优惠政策重叠,企业应选择最优惠的实施政策,而不应叠加享受。方式,一旦选定,就不得更改。
1.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1)优惠税率降低
1.将企业所得税降低15%的企业和项目:
(1)在经济特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内设立的从事生产和经营的外国企业以及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率降低15%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1999年1月1日起,从事能源,交通,港口和码头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减少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受投资领域的限制。
(3)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地的旧城区建立的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项目,外资超过3000万美元的项目,回收期长,能源和交通3.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港口建设项目。
(4)在国务院批准的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但外国投资者投资资本或分支机构时,总部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营运资金,经营期限超过十年是有限的。
2.将公司所得税降低24%的企业和项目:
(1)外商投资企业,位于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旧城区。
(2)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开放的位于河畔,毗邻城市,省会城市和自治区的省会城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3)国务院批准的位于旅游胜地的外商投资企业。
(2)定期减免
1.经营期限超过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的第一年到第二年免税,在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
2.营业期限在15年以上的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企业(或项目),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减半,减免5年。
3.从事农业,林业和畜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位于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偏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按照规定享受常规免税和减税期限后,于申请企业,国务院负责人经部门批准,在未来十年内,企业所得税可以减征应纳税额的15%-30%。
4.在经济特区内设立的服务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商投资额超过500万美元,且经营期超过十年,则可从获利开始之日起免税一年零两年。制作年份将企业所得税减半。
5.在国务院批准的区域内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资金或分支机构的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总公司,并且经营期超过十年,从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免征一年,减半两年。
(3)高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
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经营期从获利年度开始超过10年,豁免两年,三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产品出口企业,应在企业所得税期满后按照税法的规定予以减免。如果当年出口产品的价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则税率可能会降低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减半后税率低于10%,将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高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
由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依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后仍是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将企业税率提高一半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三年。减半后不足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对软件行业的税收优惠
1.对于国家计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果当年未能享受免税待遇,将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根据实际金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
3.购买软件且购买成本符合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企事业单位,可以视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缩短折旧或销售期限,最短为2年。
(7)集成电路行业的优惠税收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被视为软件企业,并享受软件企业的相关税收规定。
2.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生产设备,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折旧期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期限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