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将营业收入乘以批准的所得税征收率,则获得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少于300,000且超过100,000,则将征收5%的优惠税率,即按以下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20%且少于100,000,并将在20%的基础上减少一半计算10%的企业所得税。
《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对小规模营利企业的待遇。应纳税所得额的会计条件依照《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执行之前,不对小型和营利性企业适用适用的税率。具有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扩大和扩大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第一条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盈利企业,无论是采用税收征管方式还是经批准的征税方式,年应税所得在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均可享受财税[2017] 43号文件的规定。他们的收入减少50%包含在应税收入中,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税率为20%。
前款所称合格小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或财税[2017] 43号文规定的企业。
因此,可以肯定,被征收企业符合上述条件,并可以享受对小型和盈利性企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