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以企业的外包货物为固定资产的,不视为销售。可以按进项税额在增值税处理中转出。进行税收调整就像直接购买固定资产。
关于补充问题。在
问题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系统)(2005年之前)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将购买的库存转换为自用的固定资产,应准备会计分录:
借款:固定资产
信用:库存商品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请注意,无论会计或税收如何,该业务均不视为“销售”,可以根据库存的账面价值结转。当然,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也应转出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由于税收处理并未将企业视为“销售即出售”,因此,在结算所得税后,即无需进行税收调整,就无需对企业进行所谓的“销售收入”处理是必须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商品,财产和劳务用于捐赠,赞助,募集资金,广告,样本,员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出于其他目的,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否则应视为商品销售,财产转让和提供劳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将资产转让给他人的,资产所有权归属:改变,这不是内部资产处置。拨备被视为销售以确定收入。(1)行销或销售; (二)社交娱乐活动; (三)为员工提供的奖励或福利; (四)股利分配; (五)对外捐赠; (6)其他资产变动所有权目的。(三)企业在本通知第二条中规定的,属于公司自制资产的资产,以该企业在同一期间内相同资产的售价为基础确定;属于外包的资产可以按购买时的价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