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应该是A,B,C。
请记住,我是在测试网站上这样做的。当前的法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
基本税率:25%,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有事业单位和收入与事业单位和地方有关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根据统计,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年应税收入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小型小型微利企业,其收入减为应税收入50%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1.工资薪金税率:
应付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扣除标准)*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
的扣除标准为1600元/月。如果
不超过500元,则税率为5%,快速计算扣除额为0;
500元至2000元之间的部分税率为10%,快速计算扣除额为25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5%,快速计算扣除额为125
2.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税收入(含税)在30,000元(含)以内的18%,30,000元至100,000元(含税)之间的27%,以及100,000元以上适用33%。
第11条纳税人已发出或收到的各种存货的成本评估方法可以使用个人评估方法,先进先出方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要么零售价方法等如果纳税人使用的库存的实际过程与LIFO方法一致,则LIFO方法也可以用于确定发出或接收库存的成本。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纳税年度末及时结转成本差额或购销货差额。被宣布。
第十二条确定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和库存评估方法后,不得随意更改。如果确实需要更改,则应在下一个纳税年度开始之前将其报告给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三条费用是指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抵扣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但已包括在费用中的相关费用除外。
第14条销售费用是指纳税人用于货物销售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和销售佣金(可以直接确定)进口佣金以调整进口货物的成本),佣金手续费,经营租赁费以及销售部门产生的差旅费,工资和福利费。
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在仓库到达之前购买库存,包装费,杂项费用,运输和存储期间的保险,装卸费,运输期间的合理损失以及在分摊之前的分类费用储存等购买费用可以直接计入销售费用。纳税人根据会计需要将上述采购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不得以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前的改装和维修,保养和取暖费用。
纳税人从事邮政和电信等其他业务的销售费用已计入营业成本,不计入销售费用。
第15条行政费用是指纳税人的行政部门为管理组织的业务活动提供各种支持服务而产生的费用。行政支出包括总部(公司)支出,研发支出(技术开发支出),社会保障缴费,劳动保护费,商务招待费,工会支出,职工教育支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支出纳税人,启动费用的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包括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坏账损失,印花税和其他税费,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国外费用事务费和法律,财务,数据处理和会计事务的费用(咨询费,诉讼费,中介聘用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向总部支付的费用(指与法人相同的总部)办公室)与自己的获利活动有关合理的管理费等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着手向关联企业缴纳管理费。
总部资金,也称为公司资金,包括总部行政人员的薪金,福利,差旅费,办公室支出,折旧费,维修费,材料消耗,低价值易耗品的摊销等。
第16条财务费用是指纳税人筹集经营资金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净利息费用,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和其他非资本化费用。
第3章工资与薪金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可抵扣的固定资产折旧应采用直线折旧法计算。
第28条纳税人购买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在购买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纳税人应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并应准确收取研发费用。发生时直接扣除的研发费用,在使用该无形资产时不分期摊销。
第二十九条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向国家或其他纳税人支付的价格,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应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平均摊销。
第30条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附带的软件并且未单独定价的,应将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纳入计算机硬件;单独定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进行管理。
第31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维修费用可以在发生期间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果相关固定资产尚未全部折旧,可以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相关固定资产已全额计提折旧的,可以用作递延费用,并在不低于5年的时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维修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发生的维修费用已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
(2)相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将在维修后延长两年以上;
(3)修理后的固定资产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目的。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的外国投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销,也不得直接作为投资的当期费用扣除,但可以从财产转让取得的收入中扣除。有关投资资产已转让或处置,据此计算财产转移的收益或损失。
第5章借款费用和租金费用
第33条借贷成本是纳税人与借入资金有关的利息支出,包括:
(1)长期和短期贷款的利息;
(2)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3)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
(4)外币借款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差额,作为利息支出的调整。
第三十四条符合利息标准规定条件的纳税人经营借款费用,可以直接扣除。购买,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发生的借款,在购建相关资产时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作为资本性支出。相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能为本期扣除。纳税人的借款没有明确目的的,其借款费用应根据经营活动占用资金和资本性支出的比例,以及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和借款费用的借款费用计算可以直接扣除的费用应合理计算。
第三十五条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房地产开发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如果发生在房地产建成之前,应当计入有关房地产开发费用。
第36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借款的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时,不得扣除税前的超额利息费用。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借用外国投资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费用,不得作为纳税人的营业费用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八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的方式从出租人那里取得固定资产,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以按照受益时间平均扣除。
第39条纳税人通过融资租赁从出租人获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予扣除,但可以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用。关联方之间的账目不确认为坏账。
第8章其他扣除
第四十九条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向所有纳税人,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基本失业保险费的,由省征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可以从为特殊工作人员缴纳的法律人身安全保险中扣除按照主管部门确认的标准支付的残疾人就业保障。
第五十条纳税人为商业保险机构中的个人投资者或雇员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除基本保护外的雇员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第51条产品销售的税收和附加费,例如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城市维护和建筑费,教育附加费等,以及房地产税,车辆和船舶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
第52条纳税人因从事商业活动而发生的合理差旅费,会议费和董事会费,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则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法律证据,否则,税前不扣除。
旅行费用的证明材料应包括:旅行人员的姓名,位置,时间,任务,付款凭证等。
会议费用证明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内容,目的,费用标准,付款凭证等。
第五十三条纳税人产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1)具有合法和真实的凭据;
(2)付款对象必须是独立的纳税人或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个人(付款对象不包括企业雇员);
(3)除非另有规定,付给个人的佣金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第54条。纳税人实际上可以扣除合理和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劳动保护支出,是指因工作需要为预防部门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设备和冷却产品的支出。
第五十五条纳税人的资产损失和废料净损失的余额,从责任人扣除补偿金和保险补偿金后的余额,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扣除。纳税人不得扣除出售职工住房造成的财产损失。
第五十六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经济合同支付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款利息),罚款和诉讼费。
第9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根据本办法和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需要在税前扣除的税收减免项目,省税务机关可以制定规定,要求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审批随附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证书。
第58条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59条如果先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则应执行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