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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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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即全名个人所得税,与员工工资有关,如果您有员工,则需要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30,000,每季度90,000,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然后免除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月销售如果金额少于100,000,并且该季度少于300,000,则需要支付增值税,城市建设和维护税,并免除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费。对于
公司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每季度预付款一次,而年度结算与公司是否有利润有关。如果成本大于收入,则将蒙受损失,无需支付企业所得税。如果成本小于收入,则利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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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临时免征一些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财税[2013] 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71号) ,现在豁免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1.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0元(含30,000元,下同)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上述文件的规定。其中,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和具有季度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其季度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同时经营营业税项目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计算营业税项目和营业税项目的销售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0,000元(以如果每月纳税额为人民币9万元,则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0000元(每季应交90000元)的,免征营业税。
3.如果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0,000元(每季度支付90,000元),则表示已支付了当前的增值税发票(包括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按照规定收回所有特殊发票或特殊红色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款。
4.本公告将于2014年10月1日生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小微企业暂时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国税函〔2003〕1396号)也同时废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