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询问当地的国家税。
我个人认为应每月正常申报应缴所得税额,然后应扣除应缴所得税额,其余就是应缴所得税额。如果您所有的收入都已在当地税区开具发票,则在扣除已缴纳的所得税后,余额将为零。但是该声明仍必须正常声明。
答:在总部统一领导下,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物流企业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处所和网点)不得在统一领导下经营银行账户,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总部统一核算对于通过计算机与总部相连并执行统一,标准化管理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跨地区机构不在本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跨区域事业单位,不包括在统一纳税范围内,应当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6年3月18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的有关精神,下发了《关于印发促进中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发[2004]第1617号),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执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第270号),这是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清楚说明。
通知明确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物流企业在同一省直辖市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和销售点),在总部的统一领导下应有统一的运营和会计核算,也没有银行结算帐户,对于没有编制财务报表和会计账簿,与总部计算机相连,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跨地区机构不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文中的物流企业是指拥有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并且至少具有两个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的业务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载和装载服务。卸货集成服务,例如处理,分类和分发,以及适合其自身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它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注册的经济组织,执行独立的会计,自负盈亏和独立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