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收入是指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但是,收入表中不一定是营业收入,因为如果存在被视为销售的税收调整项目(例如外部捐赠),则还包括“被视为销售的收入”。
“排除”:
1.营业外收入;
2.投资收益。
填写所附表格(1)“中华人民共和国(A类)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说明:第1行“销售(业务)总收入”:金额为第2 + 13行本行的数据作为计算商务招待,广告和促销费用扣除额度的计算基础。
其中,第2行:营业总收入:
1.主要业务收入
(1)商品销售
(2)提供劳务
(3)资产使用权的转让
(4)施工合同
2.其他业务收入
(1)重大销售收入
(2)采购代理销售收入
(3)包装材料租赁收入
(4)其他
第13行被视为销售收入
(1)非货币交易被视为销售收入
(2)货物,财产和劳务被视为销售收入
(3)其他视作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业务)总收入”不包括税法规定的免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和非应税收入。
销售(业务)收入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个是会计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另一个是会计中的其他业务收入,第三是所得税中的认定销售收入。
补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企业已将非货币资产和二手货,财产和劳务交换为捐赠,偿还债务,赞助,资金筹集资金,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除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外,均视为货物销售,财产转让或提供劳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2008〕828号),企业用于营销或销售。用于社交娱乐;员工奖励或福利;分配股息;用于外部捐赠和其他更改资产所有权的目的。由于资产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不属于资产的内部处置,因此,按照规定确定收入应视为出售。在上述情况下,属于公司自制资产的资产,应当根据企业同期同类资产的销售价格确定;属于外包的资产可以基于公允价值确定。
根据财政部于2006年10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广告费,业务推广费”作为定期费用计入“销售费用”帐户。(会计),所有费用均在税前支付,并在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的借方,作为会计利润的扣除额。
2.在新准则中,“取款费用”和“递延费用”这两个主题已被取消,广告费用不能撤回或递延。
3.广告创造的品牌等同于企业建立的业务,类似于企业的无形资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下列无形资产不得用于摊销费用:...(2)自行产生的商誉...”。但是,为了反映收入匹配的原则,税法允许在以后的年份进行摊销。那么,对于超额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的广告费用就是本文分析的财税差异。
4.上述财政和税收差异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税”中规定的暂时性差异。所得税会计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并采用一些新的会计科目-”“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付税款”而不是“应付税款”,以及“收入税款”而不是“收入税”。
5.广告和促销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指扣除不超过年度销售(业务)收入的15%,超出部分可以转移至以后的年份以继续扣除。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认定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