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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扣除的项目-9个项目
1.支付给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
3.缴纳滞纳金
4.没收的罚款,罚款和财务损失
5.捐赠支出超过规定标准
6.赞助支出(指企业产生的与生产和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支出)
7.未批准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部商业组织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部商业组织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免赔额为A:投资者权益; D:D。银行按规定收取的罚款利息
BC是由政府税务法庭等引起的,因此不能扣除(AD是一种商业物质)
此问题评估不允许从公司所得税中扣除的项目。工商机关的罚款是行政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外部担保支出与业务活动无关,不能在税前扣除;向对方购买者销售商品的返利是非法支出,不能从税收中扣除扣除。
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取得的收入有关的实际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
第9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公益捐赠金额。
第10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费用:
(1)支付给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
(3)滞纳金;
(4)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
(5)除本法第9条规定的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批准的准备金支出;
(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
以下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赁的固定资产;
(3)通过融资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全额使用且仍在使用的折旧固定资产;
(5)与业务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记录为固定资产的土地的价值;
(7)其他无法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扣除摊销费用: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自主开发支出中扣除无形资产;
(2)建立自己的信誉;
(3)与业务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无法从摊销费用中扣除的其他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应当视为长期递延费用,如果按照规定进行摊销,应予以扣除:
(1)已全额折旧的固定资产重建费用;
(2)租赁固定资产的重建支出;
(3)大修固定资产;
(4)应该用作长期递延费用的其他费用。
第14条在企业进行外商投资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投资资产的成本。
第15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按照企业使用或销售存货的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
第16条企业转让资产时,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资产的净值。
另请参阅《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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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从政府债券中扣除利息收入。纳税人购买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5)扣除其他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以外,包括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减免税,流转税,可能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其余应纳入合并范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税。
(16)扣除损失补偿。纳税人的年度损失可以由下一年的收入弥补。如果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不足以弥补,则可以每年继续弥补,但最高不得超过5年。
哪些项目不可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以下支出不可扣除:
(1)资本支出。指纳税人的购置,固定资产建设和外国投资支出。企业的资本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而应通过折旧逐步摊销。
(2)无形资产转让和开发支出。指纳税人用于购买无形资产和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种费用。无形资产和开发支出的转移,不直接扣除,在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3)资产减值准备金。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的减值准备,在转为重大损失之前,不得扣除税项。
(4)对非法经营和没收财产的罚款。纳税人违反州法律。法律,法规,有关部门的罚款和没收财产的损失不予扣除。
(5)滞纳金,罚款和各种税款的罚款。违反国家税收规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机关的罚款以及上述以外的各种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6)自然灾害或事故中应予赔偿的部分。遭受自然灾害或事故的纳税人不得从保险公司扣除税款。
(7)超过国家扣除额的非公共福利,救济捐款和非公共福利,救济捐款。纳税人用于非公共福利,救济捐款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捐款。不允许扣除。
(8)各种赞助支出。
(9)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