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没有实际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商誉。无形资产在购置时按实际成本计价,并应采用不同的方式确定:
(1)投资者作为资本或合作条件的无形资产,应按照经评估确认或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金额计价;
(2)购买的无形资产根据实际支付的价格进行估值;
(3)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
(4)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照发票上所列金额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定价。无形资产应采用直线法摊销。
如果转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企业的申请书分别规定了有效期和受益期,则应按照法定的有效期和规定的受益期原则进行摊销。在合同或企业申请中;没有规定使用寿命的,按照合同或企业应用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合同或企业应用未明确规定使用寿命或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不少于10年。对于非专利技术投资,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评估增值)之间的差额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我公司与另一公司共同开发的技术,该公司的评估价值为300万元,我公司占90万元。我需要纳税以评估价值吗?我的公司是否打算用这种无形资产进行投资,是否与税收有关?[答案]贵公司与他人的联合技术开发从根本上是自主开发的,而不是分配的,价值评估会计显然违反了历史成本原则,因此既不符合现行会计制度,也不符合税收规定。规定。在会计方面,企业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应当依法登记产生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注册费,律师费和其他依法发生的支出确定。 ;开发费用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如果采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则将实际费用划分为研发费用,将研究阶段发生的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将开发阶段发生的费用资本化为已开发技术。 (无形资产)的代价。在税收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依法开发和申请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当自行研究开发无形资产,并准确收取研发费用。发生时直接扣除研发费用的任何款项,在使用时均不得分期支付。摊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规定计算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并允许扣除,但企业自行扣除的无形资产应予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开发支出无法计算摊销费用的扣除额。因此,总的来说,您的公司不能直接按评估价值确认无形资产,而应按照会计制度或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即使您的单位以评估价值入帐,所计算的摊销费用也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开发完成后,联合开发的任何一方以评估价购买了该技术,即另一方转让了自己的股份,那是与开发本身无关的进一步的经济活动,那么股权转让已发生资产的应税行为。简单的共同开发行为和根据评估价值本身确定各方享有的股份并不涉及纳税,但不能根据评估价值进行会计处理。但是,您的公司可以将评估值注册为进一步经济行为的参考。如果您的公司要投资于该无形资产,则可以将评估价值作为公允价值来确定公司的投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