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企业已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捐赠和还款的二手货,财产和人工就债务,赞助,募集资金,广告,样品,员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目的而言,除非财务和投资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否则应视为货物销售,财产转让或提供劳务。国务院税务部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2008〕875号):3。买一赠一的企业属于捐赠的,应当根据每种商品的公允价值分摊总销售额,以确认每种商品的销售收入。
对具有较大销售费用的销售人员的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必须以每个销售人员实际获得的收入为基础(包括任何形式的工资,任何姓名,奖金,各种补贴,加班和加班收入,差旅费补贴,通讯费)。根据税法,扣除税务机关批准的相关销售费用扣除后的费用补贴,交通费补贴,个人招待费,异地房屋租金补贴以及与就业相关的其他收入(无可比性)特定行业)计算收款;如果超过企业向大规模销售人员的收入,则对企业所得税销售费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额和对大规模销售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额超过个人所得税营业收入产生的支出,超过部分不得超过作为计算销售费用的基础,销售主管的税前扣除额。销售人员获得的年度一次性奖金,可以按照年度一次性奖金的有关政策,按个人所得税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