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58号第2条:从1月起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位于西部地区的鼓励工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9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西部大开发的15%优惠税率条件和可以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在涉及常规减免税的减半期间,可以将按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并征税。例如,为享受西部大开发的15%的优惠税率,减半是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