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第186号
2006-1-23 0:0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部门(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的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在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征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如下:
1.加工企业和服务社区(广告,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企业以及街道社区的小型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聘持“再就业偏好证书”,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将被从业务中扣除。税收和城市又根据实际招募的人数。维护和建筑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激励措施。配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变动20%。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该范围内的具体配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记录。
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减税额,应从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如果当年的扣除额不足,则不得结转到下一年采用。
对于在2005年底之前获得批准享受再就业税减免政策的企业,他们将继续以原来的优惠方式享受减税和免税政策,直到该期限结束。
其次,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书”的人从事自谋职业(建筑,娱乐,房地产销售,土地使用权转让,广告,房屋代理,桑拿浴室,按摩,网吧,氧吧)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的上限,依次扣除当年实际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年度应纳税额小于上述扣除限额的纳税人,应按照实际缴纳的税款缴纳;大于上述扣除限额的,应按上述扣除限额缴纳。
对于在2005年底之前获准享受再就业税减免的自雇人士,应根据上述政策法规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政策和优惠法规将停止执行。
第三,大中型国有企业通过主产业和辅助产业的分离以及辅助产业和企业剩余人员的重组而建立的经济实体(金融保险,邮电,娱乐,房地产销售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服务型企业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但从事建筑业总承包的除外,符合以下条件的,由有关部门批准,由税务部门审核授权,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使用原企业的非主营业务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明确产权,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收原企业的剩余人员,使其达到企业雇员总数的30%以上(包括30%),并且该项目的总承包商以外的建筑企业应吸收原企业剩余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70%以上(含70%));
4.与安置工人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4.本通知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因国有企业倒闭,破产而需要安置的; 3.国有企业经营的集体企业(即工厂经营的大型集体企业)(企业)下岗职工; (四)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其生活保障最低限度,并且已经失业一年以上。
五,本公告中由国有企业经营的集体企业(即工厂经营的大型集体企业)是指1970年代和19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以重新安置企业的集体企业。知识青年为了就业,国有企业从业人员主要为所在的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为集体企业。
大型工厂集体企业的下岗工人包括在混合国有企业中工作的集体企业的下岗工人。对于关闭大型工厂独资企业特别困难或需要依法重新安置的人员,合格区域也可以包含在“再就业优惠证书”的颁发范围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本通知中提及的服务型企业是指按照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项规定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
6.上述优惠政策的批准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在2008年底之前尚未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享受,直到3年期满为止。如果先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则以本通知为准。如果企业同时采用本通知中规定的优惠政策和其他优惠政策来支持就业,则企业可以选择采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计实施。
该国将来会改革税收制度,并将根据新的税收法规实施相关的优惠税收政策。
,请遵循。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1月23日
1.当前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了财税[2017] 49号文件,《关于继续实施有关税收政策以支持和促进关键群体创业和发展的通知》。就业(3)”规定:在新增职位中,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新聘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加工型企业新增职位以及具有街道社区的小型企业实体已登记失业超过半年并持有《就业企业家证书》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书》(注明“企业税收政策”)的机构,与这些机构签订了超过一年的劳动合同并在此期间支付社会保险费3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按实际征用人数依次扣除。配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高达30%。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该范围内的具体配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减税额,应当从企业当年应交的实际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中扣除。明年使用。
本文所提及的服务型企业,是指《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的说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服务的通知》 《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财税[2016]附件36:“房地产租赁服务”,“业务辅助服务”(不包括货物运输代理和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包括文化体育服务)和经营范围内的企业商业活动和在《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中登记的非企业非私营单位。”
2.相关政策的解释:为了促进政策的解释和实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民政部发布了“支持和促进关键群体创业和就业的税收政策”关于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27号),明确了对个体工商户(包括民用非企业单位,下同)就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1)个人业务享有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纳税人持有“就业和创业证书”(表明“毕业后的独立创业税收政策”或“独立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和失业登记证书”(表明“独立创业税收政策”)或“独立创业税收政策”“大学毕业生的独立创业证书”)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享有优惠待遇。每个人只能享受一次此优惠政策。
(2)企业吸收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企业(包括私营非企业单位)吸收就业并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是:持有“就业和创业证书”(指定“独立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和失业登记证书” ”(请指定“个体经营者税收政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吸收就业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合格工作岗位数量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可以在税收优惠政策和其他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之间做出选择,以支持就业,但他们不能反复享受。例如,如果企业遵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52号)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减免和立即退税。如果该人持有《就业与创业证书》,并且符合享受该优惠政策的其他条件,企业将无法按照该优惠政策享受残疾人的税收减免。但是,符合税收优惠政策并满足无支持就业的特殊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如微型和微型企业,高科技企业等,不是双重享受。
三种优惠方法
《公告》为“证书享受和申报管理”建立了优惠的税收管理方法。也就是说,纳税人获得就业创业证书或吸收持有就业创业证书的人就业是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在实际申报纳税时,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备案,就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享受优惠券”可以方便纳税人判断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增强税收政策的确定性; “申报管理”可以帮助纳税人处理和享受税收优惠,同时优化税收管理服务,同时加强税收管理。根据简化行政管理和权力下放,将权力下放与管理相结合以及优化服务的要求,该公告简化了优惠政策的备案和管理,即不再要求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享受保单的月份,但是纳税人享受优惠待遇时报税表,进一步便利了纳税人办理税收工作。
3.温馨提醒:
纳税人需要保留以下信息,以备将来参考:
1.劳动保障部门签发了“企业单位登记的失业人员证明书”;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持有就业和失业登记证的企业的预定工作时间表》;
3.就业就业和创业证书或就业和失业登记证;
4.雇用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5.支付失业者支付的社会保障文件;
6.企业工资支付证明;
7.解释年度享受的商品和劳务税收抵免以及相关的申报表;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参考资料
1.财税【2017】49号。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税收政策以支持和促进企业家精神和就业的公告关键组。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