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法》规定,三年内未缴纳和未缴纳的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款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一)至第八条以外的企业所得。法)除项目中指定的收入外,包括企业资产盈余收入,逾期未偿还的包装押金收入,真正无法应付的应付款,坏账损失后已收回的应收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及其详细的实施细则,将企业因债权人确实无力支付的应付款视为其他收入,并计入企业总收入。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明确而具体的标准,如何判断应付款是否确实是应付款,无论是从企业的角度还是从监督管理的角度,都难以操作。争议很大。
涉及到如何确认无法支付长期帐户的问题,税法尚未做出明确规定。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57号),除贷款债权外,其他企业的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为坏账损失:(1)债务人依法宣布破产,关闭,解散或注销,或者依法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为不足以还清; (2)债务人去世,或者被依法宣布为失踪或死亡,其财产或遗产不足以偿还;或(3)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无法偿还债务;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组计划后无法恢复; (5)由于自然灾害和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恢复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以此类推,当债务人获得有关债权人满足上述六项条件的证明时,可以推断出应付款项确实由于债权人而无法偿还,可以计入营业外收入。但是,对于企业而言,由于扣除了资产损失的规定,无法支付,没有固有的动机来收集债权人身份并将其转换为收入,并且转换为收入的风险远大于不转换的风险。收入。预处理已成为一种规范。
鉴于此,应阐明将企业的长期应付款转为收益并纳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具体标准。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已经就长期记账问题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可供参考。例如,可以规定企业三年以上未付款的应付账款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可以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它仍然与债权人进行商业交易,而债权人有债权,则它们可能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已计入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在纳税年度之前可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