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问题财政资金,行政费用和政府资金如下:
(1)企业获得的各种金融资金,应包括在该年度的企业总收入中,但国家使用该金融资金后要求本金返还的除外。 。
(2)企业获得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指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特殊用途的财务资金,被批准为非应税收入,并在计算该收入时从总收入中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相关补贴不属于国家投资,也不属于使用后需要归还的资金。目前,该金额不视为公司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另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今年9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处理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如果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的,应当计入总收入的金融资金,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
这三个条件包括:企业可以提供规定资金特殊用途的资金分配文件;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基金有特殊的基金管理方法或特殊管理要求;该基金的支出单独核算。
不一定要看它是否符合条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财税[2011] 70号关于处理专用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企业取得的专用金融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以下:
1.企业从县级以上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资金,如果满足下列条件,应计入非应税收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收入金额从总收入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指定用途的资金支出凭证;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上述非应税所得;支出构成的资产应计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折旧和摊销。
3.企业在处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金融资金的非应税收入后,五年内(60个月)内未发生任何支出,也未将其退还到财务部门或其他资金在获得资金的第六年,应将政府部门的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总额中所包含的财政资金支出。
4.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目的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企业获得专项财政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待遇。实际上,就此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税[2009]第87号),明确了获得专用财政资金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比较这两份文件,我们发现财税[2009] 87号的内容基本相同,唯一的区别是财税[2009] 87号适用于2008年1月1日。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财税[2011] 70号的适用期限为2011年1月1日之后。
也就是说,对于企业获得的特殊目的财务资金,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首先:获得资金的级别必须是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以上县级包括县级。获得资金的部门不仅包括财务部门,还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门,例如发改委,科学技术局和经贸委。
第二: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资金,应计入非应税收入,该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从收入中计算扣除总额,例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这三个条件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