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免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5-04 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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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4 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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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行业或企业可以享受5年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对于国家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免征和减半。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动漫企业被减免一半。

享受前五年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还要在汇算清缴所得税时调增调减吗?

1.企业收取的增值税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即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将其作为总收入的一部分。

2.免税企业可以在结清和缴纳所得税后审查该企业是否仍符合免税条件。此审核过程以及是否需要发布审核报告取决于您当地的法规。

新注册的一般纳税人五年内免交企业所得税吗

对于新注册的一般纳税人,五年内没有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他们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以下项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优惠的企业所得税。

支持和支持的重点行业和项目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中列出的行业和项目: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实施增值税即付即用政策的软件生产企业退还的税款,被企业用于研究和开发软件产品并扩大再生产,不被视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且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确认中国的新软件生产企业后,从获利年度起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将企业所得税减半年份。

(3)在国家规划和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不享受免税待遇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员工培训费用。

(5)如果企事业单位购买的软件符合确认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条件,则可以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缩短折旧或摊销期限,最短可以是2年。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被视为软件企业,并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7)可以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折旧年限适当缩短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生产设备,最短为3年。

(8)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生产线宽度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营业税期限超过15年,从从获利年度起,从第一年到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六年到第十年减免一半企业所得税。

(9)对于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0.8微米)以下集成电路产品的制造企业,在确认后,从获利年度起免征第一年和第二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三年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五年。

自获利年度以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政策的企业将不再重复本文的规定。

(十)自2010年底起,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和包装企业的投资者应直接向自己的企业投资,以增加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获得的利润的注册资本,或开始作为资本。投资其他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和包装企业,其再投资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将按40%的税率退还。如果在再投资的5年内撤回投资,则应退还已退还的企业所得税。从2010年底开始,以国内外经济组织为投资者,以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为资本投资是在西部地区建立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包装企业或软件产品制造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返还企业所得税缴纳比例为80%。如果在再投资的5年内撤回投资,则应退还已返还的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3)在中国设有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股本和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

(4)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指的国债利息收入,是指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企业的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述的合资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利,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而获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指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股利,不包括居民企业连续购买的公开发行和上市流通的股票,且发行数量少于12几个月。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

第26条第(4)款中提及的合格非营利组织是指还满足以下条件的组织:

(1)依法执行非营利组织的注册程序;

(2)从事公益或非牟利活动;

(3)除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支出外,所有获得的收入均用于公司章程注册或批准的公益或非营利性组织;

(4)该财产及其果实不用于分配;

(V)根据注册确认书或公司章程,取消后该组织的剩余财产应用于公益或非营利目的,或以与该组织相同的性质和目的转移给该组织注册管理机构的组织,以及社会公告

(6)被投资方对在组织中投资的财产不拥有或享有任何财产权;

(7)员工的工资和福利支出应控制在规定的比例之内,并且组织的财产应以固定状态分配。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识别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所述的合格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活动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和税务机关还有其他除非特别说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

(2)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益;

(3)从事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

(4)来自合格技术转让的收入;

(5)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可以免除或减少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

(1)来自以下项目的企业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料种子,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

2.培育新的农作物品种;

3.中药材的种植;

4.森林栽培和种植;

5.牲畜和家禽育种;

6.收集林产品;

7.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药,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行和维护等,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服务项目;

8.海洋捕鱼。

(2)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的一半缴纳:

1.种植花卉,茶和其他饮料作物以及香料作物;

2.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

从事受国家限制和禁止开发的项目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所指的国家支持的公共关键基础设施项目,是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和公路基建项目,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工程。这里的电是指核能,风能,水能,海洋能,太阳能,地热能,不包括火力发电。

前款规定的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经营收入,从该项目取得的纳税年度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一生产经营收入。从第四年到第六年,公司所得税减半。

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项目以供自用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所述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废物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告和实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合格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企业的收入,从该项目获得的纳税年度的第一年到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一生产经营收入。企业所得税将从四年减半至第六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减免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是指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收入在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范围内。纳税年度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半。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要求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将被减免20%的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优先支持的高科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15%。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指的小型且有利可图的企业,是指在该国从事非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给予优先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时间: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

(2)研究与开发费用在销售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比例;

(3)高科技产品(服务)收入在企业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比例;

(4)科技人员在企业从业人员总数中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协商制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产生的研发费用;

(2)为国家鼓励安置残疾人和其他就业者而支付的工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1)款所指的研发费用的额外抵扣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产品而产生的研发费用。新流程。如果计入当期损益,则按规定扣除实际研发费用的百分之五十。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企业为安置残疾人而支付的工资额外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并扣除向残疾人雇员支付的工资这一事实。在此基础上,将扣除支付给残疾雇员的工资的100%。残疾人的适用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从事风险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所述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是指风险投资企业通过股权投资向一家非上市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投资超过2年。从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持有的两年股权的70%;如果扣除额在当年不足,则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如果由于技术进步和其他原因需要加速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则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缩短折旧年限。可以采用加速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所述的可用于缩短折旧期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固定资产具有更快的产品更换速度;

(2)全年处于强烈振动和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如果采用缩短折旧期限的方法,则最低折旧期限应不少于本条例第60条规定的折旧期限的60%;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法,则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计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3条在计算时,可以扣除企业从综合利用资源和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产品中获得的收入应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收入抵扣”是指企业以“企业所得税综合综合利用”中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国为无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从标准产品获得的收入减少到总收入的90%。

前款所指原材料在生产资料中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标准。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对企业购买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免税。以一定的百分比。《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收抵免,是指购买和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环保所得税优惠目录”,“能源和能源专用设备有效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情况。节水”和“安全”对于《特种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特种设备,可从企业应纳税额中抵扣特种设备投资的10%。年;,可以在接下来的5个纳税年度结转。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实际购买并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购买上述专用设备转让和租赁的企业,五年内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弥补已记入的企业所得税。

在什么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全免?免税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4)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25.林业收入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各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种苗和从事林产品初级加工的企事业单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1] 171号)

26.农业工业化的重点企业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由国家确定的从事农林产品种植,养殖和初级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开核算的主要农业龙头产业化企业,可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被暂时豁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1〕124号)。

27.安置在政府服务中心的安置人员免税。政府服务中心是新建的调车人员企业。如果调车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的60%以上,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公司可免征3年公司所得税。(国税发〔2002〕32号)。

28.在政府服务中心安置改编人员的税收减免。在以企业安置机构的转移人员为主的新建企业的免税期过后,经本单位批准,新安置的转移人员占当年企业原职工总数的30%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将企业所得税减半2年。(国税发〔2002〕32号)。

29.小线宽集成电路产品免税。对于线宽小于0.8微米(含)以下的集成电路产品制造商,从标识开始,从2002年开始,将从利润年度开始实施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政策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财税〔2002〕70号)

30.来自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是免税的。由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社会保障基金从证券市场获得的收入,包括交易性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和证券的差额收入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的股息收入,股票股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暂时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75号)

31.新建的软件企业和高科技企业减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被视为2000年7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新软件企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的软件服务。软件制造商的税收减免。在减税期间,企业所得税将按15%的税率减半;豁免期过后,企业所得税将按15%的税率计算。(国税发〔2003〕82号)。

32.转换后的科研机构免税。原国家经贸委下属的242家科研机构和134家科研机构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等11个部门以及已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和科研机构机构自改制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137号)。

33.重新安置下岗工人的税收政策。

(1)加工企业和商业型企业(广告,住房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及具有街头性质的小型企业单位在新增加的岗位上当年持有“再就业偏好证书”的新聘人员,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配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变动20%。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该范围内的具体配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记录。

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减税额,应从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如果当年的扣除额不足,则不得结转到下一年采用。

对于在2005年底之前获得批准享受再就业税减免政策的企业,他们将继续以原来的优惠方式享受减税和免税政策,直到该期限结束。

(2)对于持有“重新就业偏好证书”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人(建筑,娱乐和房地产销售,土地使用权转让,广告,房屋代理,桑拿浴室,按摩,网吧,氧吧)),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的上限,扣除当年实际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年度应纳税额小于上述扣除限额的纳税人,应按照实际缴纳的税款缴纳;大于上述扣除限额的,应按上述扣除限额缴纳。

自2006年1月1日起,按照上述政策和法规执行在2005年底之前获准享受再就业税减免的自雇人士。优惠法规将停止。

(3)对于大中型国有企业,通过主,辅产业的分离和辅业的结构调整,由企业的剩余人员建立的经济实体(金融保险,邮政和保险)电信,娱乐,房地产销售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服务业企业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气吧除外,但从事建筑业建筑工程总承包的除外),符合以下条件的,由有关部门批准,税务机关会对其进行审查,并在3年​​内免征公司所得税。

一个。使用原企业的非主营业务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B。独立核算,明确产权,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C。吸收原企业剩余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含30%),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收原企业剩余人员达到企业员工总数的70%以上(包括70%);

D。与搬迁的员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4)本通知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b。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时要安置的人员; C。由国有企业经营的集体企业(即工厂经营的大型集体企业)的下岗工人; d。市区其他已登记的失业人员,他们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已经失业了一年以上。

(5)国有企业在本公告中经营的集体企业(即大型工厂拥有的集体企业)是指1970年代和19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的用于安置知识青年的集体企业。以在国有企业职工子女中就业为目的,主要为所在国的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为集体企业。

大型工厂集体企业的下岗工人包括在混合国有企业中工作的集体企业的下岗工人。对于关闭大型工厂独资企业特别困难或需要依法重新安置的人员,合格区域也可以包含在“再就业优惠证书”的颁发范围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本通知中提及的服务型企业是指按照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项规定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

(6)上述优惠政策的批准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在2008年底之前尚未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享受,直到3年期满为止。如果先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则以本通知为准。如果企业同时采用本通知中规定的优惠政策和其他优惠政策来支持就业,则企业可以选择采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计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 1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