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付给经销商的“返点”直接反映在销售过程中的同一张发票上,以满足折扣销售政策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要求,作为折扣销售来抵消销售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自1997年1月1日起,不予增加增值税。
2.普通纳税人,无论是否存在扁平化行为,由于购买商品而从卖方那里获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都应计算应按增值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购货率从获得返还资金的当期进项税额中扣除,即当期应扣除的进项税费=当期获得的返还额度/(1 +增值税增加值适用于所购商品的税率)×适用于所购商品的增值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