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在开发阶段的支出,确认为无形资产。
因此,问题中相应的会计处理为:
借款:研发支出-支出支出800万元(400 + 400)
借:R&D支出-资本化支出1200万元
贷款:银行存款及其他科目2000万元
借款:管理费-研究费800万元
贷款:R&D支出-支出支出800万元
借款:无形资产开发支出1200万元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允许从纳税人的收入中扣除纳税人产生的“三项新”研发费用。此外,对于那些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人,需要额外扣除50%。
因此,在税法中,所有研发费用均列为支出,不确认为无形资产。结果,标题中形成的无形资产(开发支出)的计税基础为零。
由于所涉无形资产(开发支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税基,导致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因此企业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没有实际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商誉。无形资产在购置时按实际成本计价,并应采用不同的方式确定:
(1)投资者作为资本或合作条件的无形资产,应按照经评估确认或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金额计价;
(2)购买的无形资产根据实际支付的价格进行估值;
(3)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
(4)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照发票上所列金额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定价。无形资产应采用直线法摊销。
如果转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企业的申请书分别规定了有效期和受益期,则应按照法定的有效期和规定的受益期原则进行摊销。在合同或企业申请中;没有规定使用寿命的,按照合同或企业应用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合同或企业应用未明确规定使用寿命或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不少于10年。对于非专利技术投资,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评估增值)之间的差额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