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每月(每季)预付款纳税申报单(A类)”中的指示填写:当预缴每月(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到会计系统利润总额由扣除上年弥补亏损后的余额以及应纳税所得额和免税收入确定。
如果企业没有“前几年要弥补的亏损,并且没有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则预付企业所得税是应税收入,即其总利润。
报告时,应纳税额=利润总额* 25%
即:当期应付税款=当期累计利润总额* 25%-上个月(季度)预付的税款。
2.年末结算和企业所得税的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写报告的说明如下:
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根据纳税人的总会计利润加上或减去税额调整额确定的,然后计算“税额调整后的收入”(应纳税所得额)。
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增加额-税收调整减少额
报告时:应税金额=年应税收入* 25%
即:应付的年度公司所得税(可退还)=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5%的预付税款
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30 * 25%= 7.5万元。
第二季度的预付企业所得税= 50 * 25%-7.5 = 50,000元。或20 * 25%= 50,000元。
第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80 * 25%-7.5-5 = 75,000元。或30 * 25%= 75,000元。
第四季度的预付企业所得税= 95 * 25%-7.5-5-7.5 = 37,500元。或15 * 25%= 37,500元。在
年末进行了以下调整:
①隐瞒收入而少付的增值税为11.7 / 1.17 * 17%= 17,000元。如果再加倍,将处以34000元的罚款。这24000元要加税,即应纳税所得额增加24000元。
②广告费税法规定扣除15%的收入,扣除上限= 950 * 15%= 142.5万元。实际支出148.5万元。超过扣除限额的,应当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增加148.5-142.5 = 6万元。
③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之间的借款利息资本化,并计入在建工程而不是财务费用。 6.4万元的利息是10每月应资本化,应资本化的金额= 6.4 * 10/12 = 53,300元。由于所有企业均计入财务费用,因此利息费用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3300元。
④商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超过收入的0.5%,20 * 60%= 120,000元,950 * 0.5%= 47,500元,扣除47,500元应税收入= 20-4.75 = 152,500元,应实际扣除200,000元。
⑤以上①②③④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4 + 6 + 5.33 + 15.25 = 29.98万元,应交所得税= 29.98 * 25%= 749.5百万元
即应于年底缴纳企业所得税7459万元。
(注:在这个问题上,对于由税务局,本身还是由公司发现的隐瞒收入,没有进一步的解释。如果税务局发现了隐瞒的收入,则无法获得10万元的收入。用作广告费用以及商务招待费扣除的基础,此问题的答案在基础中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