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应税收入是指不属于企业性质和根源的营利活动的经济利益,不课税,也不是应课税收入的组成部分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非应税所得”,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的管理费,并计入财务管理,政府资金等。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但应税法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提到的免税收入包括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股息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收入。在中国设立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可获得与市场实际相关的股息和红利收入,合格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的收入等。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下列收入合计为非应税收入:(一)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行政费用和政府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在这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6条作了具体解释:
《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第1款所称的“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分配给预算中包括的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财政资金管理除非主管机关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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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第3款是指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非应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财政资金,由国务院财税部门用于特殊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
1.定义: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民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以及其他从其生产经营收入中取得收入作为应税对象的组织征收的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和合伙除外。
来源2。纳税人:
1,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具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组织。
2.个体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使用该法律。这两类企业可能会征收个人所得税,以避免双重征税。
3.非应税收入:
非应税收入包括依法收取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财政拨款,行政费用和政府资金,以及企业取得并经国务院财税部门批准用于特殊目的的财政资金。国务院批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