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收入中的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行政费用和政府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企业所得税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免税收入,减收收入,减免税额。企业取得的收入项目不能弥补当期和上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损失;当期损益减免项目也不能用来弥补当期及以后各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那么,企业的300万元损失就不能用50万元的投资收益或100万元的应税项目收益来补偿。它只能用于将来的免税收入,扣除收入以及减少税收和免税额。补缴的税额。
可以这样理解,因为技术转让的收入免税额不到500万,而500减半,因此可以满足文档的要求。我已经检查过了,您的例子已经得到专家的解答。
根据该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1)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
(2)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益;
(3)从事符合要求的环保,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
(4)来自合格技术转让的收入;
(5)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一个
解释
本文是关于享受公司所得税减免的范围。一个
本文是根据原始国内税法和国外税法规定对减税和免税政策进行调整和整合后形成的。一个
考虑到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的业务范围变得越来越多样化。
营地并不少见,税收法需要优惠政策的支持通常只是其中一些项目的收入,而不是企业的收入因此,
的所有收入,减税和免税的对象都定位于从事某些项目的企业而不是企业的收入。这个像
一样,即使企业的主营业务不在优惠政策的范围之内,它仍然可以享受税收法规规定的优惠项目。
相应的优惠政策。本条规定的减免税额属于计算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过程。
减税额将用于减少免税额。一个
本文规定的可以从公司所得税中扣除的收入分为以下五类:(1)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
的收入
对农业生产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待遇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产业结构,
产品结构和区域布局的优化将引导对农业的社会投资,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并增加农民的收入
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将发挥积极作用。因此,该法律保留了农业减免税政策。
第7条第1款规定,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企业收入可以免除或减少企业所得税。一个
(2)对由国家支持的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和管理的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策略,适用于海南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的机场,港口,码头,铁路,高速公路,电站,水
拥有利润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已获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但是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
是直接投资于建筑业并经营特定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为上述项目承包建筑的企业。一个
该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从事由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管理的企业
可以免除公司所得税。一个
应当指出的是,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和运营的减免税政策,优惠对象是投资和
经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企业,而不是仅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建筑企业。一个
(3)符合环保要求的从事环保,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大致可分为两个
类别,一类是处理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和废渣,以满足环保要求,另一类是
是对其他企业或居民生活中产生的废水,垃圾和其他废物的处理。前者要求企业购买特殊环保产品
设备,与投资相比通常不会产生收入,而投资基本上是通过市场机制来运作的。
可以产生利润。为了使两种类型的企业都能享受税收优惠,前者可以扣除收入或投资抵免等。
方法给予优惠待遇,后者可以享受税收减免。为了进一步运用税收政策促进环境保护,这根据{{}}法第27条第3款,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可以免税,
降低企业所得税。类似于基础设施运营项目的减免税,环保,节能和节水项目的减少
免税优惠应是投资于并运营环境保护或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而不是仅仅从事此类项目
该项目正在建设中。一个
(4)合格的技术转让收入如果要享受技术转让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则有必要
符合特定条件,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转让的技术应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
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关键技术的范围;另一方面,转移方法也将受到限制,将其与买断方法区分开
销售的两种形式和单纯的使用权转让都给予了不同程度的救济。一个
(5)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包括未在中国建立的收入
税收是为了保护中国的税收利益,但是由于获得了上述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尚未设立机构,
地点,或上述收入与该机构或所建立的地点没有实际联系,并且是根据国际惯例从非居民企业获得的
的此类收入通常以低于标准税率的税率征收预扣税,即新税法第4条第二款的规定
“非居民企业获得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的适用税率为20%。”在
收款立法中,已采取激励措施来引进外资,投资和专有技术。
政策问题主要通过双边税收协定的谈判解决。因此,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条
税。一个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所指的国家支持的公共关键基础设施项目,是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和公路基建项目,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工程。这里的电是指核能,风能,水能,海洋能,太阳能,地热能,不包括火力发电。
前款规定的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经营收入,从该项目取得的纳税年度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一生产经营收入。从第四年到第六年,公司所得税减半。
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项目以供自用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所述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废物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告和实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合格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企业的收入,从该项目获得的纳税年度的第一年到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一生产经营收入。企业所得税将从四年减半至第六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减免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是指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收入在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范围内。纳税年度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半。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要求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将被减免20%的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优先支持的高科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15%。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指的小型且有利可图的企业,是指在该国从事非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给予优先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时间: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
(2)研究与开发费用在销售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比例;
(3)高科技产品(服务)收入在企业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比例;
(4)科技人员在企业从业人员总数中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协商制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