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下列非居民企业的收入按20%的税率计算和缴纳: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一部法律,旨在使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能够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以公布,并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
享受条约优惠有一定条件。例如,它必须是缔约方的居民纳税人,并且必须是股息和利息的实益拥有人。为了便利纳税人享受条约待遇,防止滥用税收协定漏洞,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措施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公告第60号公告,以下简称60号公告)。60号公告规定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应征待遇的程序和应提交的有关材料,特别是60号公告的10个附件,其中规定非居民企业应就各种材料提交详细的信息。本文结合税收条约的有关规定解释60号公告。主要包括以下问题:
一,60号公告的变更及其影响
第二,60公告的范围
3.协议的处理和各方的定义
第四,享受约定的待遇的方式:从批准到提交
五,证明享受条约优惠的文件
六。处理享受条约优惠的有关条件
七,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方法
8.报告表格的内容和重点
(1)“非居民纳税人的居民身份报告信息”(针对企业)
(2)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报告表(企业所得税表A)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处理
(3)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的报告表(企业所得税表B)---享受税收
关于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条款待遇的协议
(4)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企业的报告表(企业所得税表C)-享受税收协定财产性收入和其他收入条款的处理
(V)“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报告表”(企业所得税表D)---适用于享受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待遇
60号公告与国税发[2009] 124号相比有什么变化,被废止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这对纳税人有何影响?
(1)60号公告的主要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在对60号公告的解释中认为,60号公告的变化体现在以下几点:
1.扩大了适用范围
60号公告将适用范围扩大到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议的国际运输条款。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的待遇,并采用统一和标准化的管理程序。
2.取消行政批准
60号公告取消了国税发〔2009〕124号的规定,享受商定的待遇,需要行政审批。非居民纳税人判断他们是否满足享受协定待遇的条件。和信息,或向扣缴义务人提交并提供相关报告表格和信息。
3.简化报告材料
为了享受条约待遇,非居民纳税人提交了两种形式:“非居民纳税人居住信息报告表”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状态报告表”。提供您自己的其他信息,以帮助证明您可以享受约定的待遇。
4.管理链接向后移动
取消事先批准不是让税务局放任其事,而是将管理联系移至后续监督和检查。
(2)对纳税人的主要影响
根据60号公告的全部内容,尤其是其附件的内容,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60号公告,它至少对纳税人有以下影响:
1.简化程序,增加风险
取消行政批准,这对纳税人有利有弊。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节省检查和批准的时间,并有助于及时处理。不利之处在于,纳税人自己可以确定他们是否可以享受这种待遇。一旦判断错误,风险就很大。
2.信息减少,内容增加
尽管纳税人只需要提交两种表格,即居民身份表格和待遇享受报告表格,但是享受享受待遇报告表格会根据享受不同条款的待遇分为四种形式。而且,每种表格的内容都非常详细,几乎所有与协议相关的法规都反映在各自的表格上,就像公司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一样。表格的内容与纳税申报表具有核对关系。一旦不合适,可能会影响治疗的享受。对于非居民纳税人,为了享受条约待遇并减少潜在风险,有必要在准确,全面地掌握协议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非常仔细地填写各种表格。
简而言之,第60号公告的公布是非居民纳税人及其扣缴义务人的机遇与风险的结合,既简单又复杂。
60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三个问题:
(1)适用协议的范围
尽管第60号公告的标题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方法,但第60号公告的适用范围不限于税收协定,具体包括:
外部双重征税协议(包括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为税收协议);
外部签署的航空协议税条款,海事协议税条款,汽车运输协议税条款,国际运输所得税协议或交换函的相互免税(以下统称为国际运输协议)。
(2)适用的非居民
第60号公告适用于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3)适用税种
非居民的概念仅限于适用所得税。因此,适用于60号公告的税种范围包括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不包括营业税,例如增值税和营业税。协议通常不包括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外国公司没有单独的优惠待遇,因此没有协议处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