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令[2007] 63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计算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由企业按照规定允许扣除。但是,不得将以下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扣除:
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自行开发支出中扣除无形资产;
2.建立自己的商誉;
3.与业务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无法从摊销费用中扣除的其他无形资产。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总统令)第12条第1款: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计算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由企业按照规定批准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无形资产应根据直线摊销法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转让的无形资产,如果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规定了使用寿命,则可以按照规定的或约定的使用寿命分期摊销。
允许在整个企业转移或清算时扣除外包的商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