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对符合条件的小规模,营利性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应税收入为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人民币)的小型且盈利的企业,其收入将减至应税收入的50%。所得金额应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此微薄的微利公司要以20%税率的一半缴纳公司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的季度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1号公告),表中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因此,小型和营利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减半是基于应税收入金额按15%计算。
1,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规模,营利性企业,无论采用审计征税方式还是经批准的征税方式,年应税所得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享受应纳税所得额中包括收入减少额的50%,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按20%的税率计算。 2.符合要求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在预缴,年度结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您可以享受半税政策。3.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应按季度统一预缴企业所得税。(四)企业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享受半税政策:五,企业在年度结算和结帐期间不符合小,营利性企业要求的,提前享受半税政策。付款,他们应该弥补交税。6.根据本公告的规定,小型和营利性企业应在2018年第一季度享受免征半税政策的企业所得税预付款,并将其从企业中扣除以下季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小型低利润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应理解为20%的理解,是指将满足小型低利润企业相关条件的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原来的25%上调至20% 。
为了支持小型低利润企业的发展并充分发挥小型低利润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和增加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合格的微利企业,将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20%。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低利润企业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低利润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34号)进一步规定了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000元(含1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盈利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减少50%。以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扩展数据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年应税收入少于100,000元(含100,000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
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34号)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少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应将所得减少50%应税收入须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小额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税收入在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获利企业,其收入将减少应税收入包括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低收入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薄公司的年度应税所得上限从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且年度应税所得少于50万元亿元以上(含50万元)的小规模盈利企业,其收入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型获利企业的年度应税所得中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将分别减至应税所得的25%和20%企业所得税按税率缴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一百万元但不超过三百万元的部分,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50%,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