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117号)第一条, 2015年年度应纳税额收入不足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收入减至应税所得的50%,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2条规定,本通知中提及的小额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以及相关规定的小额微利企业。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所称的合格小企业,是指在全国从事非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的企业,并且具有下列条件: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也就是说,符合以上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小型和低利润的公司所得税优惠。税法规定,从2012年起,年应纳税所得额在6万元以下(含6万元)以下的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