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和微型企业的10万应税收入的标准是全年,只要一年的应税收入少于10万。
的应税收入是公司损益表中的总利润。
例如,如果您的公司的年营业额为800,000,但成本为600,000,税金和费用为120,000,则应税收入= 80-60-12 = 80,000 <100,000。{}}按照原计算标准,所得税= 8 * 25%= 20,000元。
根据新准则,所得税= 8/2 * 20%= 8,000元
相当于节省了12,000元的税款。
就国家税而言,您仍然必须支付正常的3%增值税和附加费。只有所得税减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4号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7号公告,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微企业半所得税征收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分开的城市,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如下: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其收入将减少50%。输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的低利润小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公司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1款和第2款所指的雇员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人数以及企业派遣的工人。
的雇员人数和总资产应根据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来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度初值+季度终值)÷2
全年的季度平均值=全年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中开业或终止业务活动,应将实际业务期间用作纳税年度,以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以上计算方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第7条(财税[ [2009]第69号)也将被暂停。
第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密切配合,密切关注中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的实施。同时,有必要及时跟踪和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时反映新问题,并确保优惠政策得到落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