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盈利企业可以从预付款阶段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并在结算和结算时统一处理。详细信息如下:
(一)经审计收集的小规模盈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十万元(含十万元)的,按照本期实际利润预缴。年,支付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十万元的,可以按照小企业和营利性企业的优惠政策预缴;超过10万元的,停止享受半税政策。根据上一年度应交收入的季度(月)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可以在预缴期间享受对小型和盈利性企业的优惠政策。
(2)对于以固定利率收取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如果上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少于100,000元(包括100,000元),则预缴时的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10万元小型企业的税收优惠可以按照优惠政策进行。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半税政策。
(3)对于新建的小规模盈利企业,在预付时的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税所得不超过100,000元的,可以按照减半税的政策予以预缴;,应停止享受半税制。基于此,
的计算应如下:
的解释清楚地表明,应税收入减半,然后按20%征税。
2014.34的主要变化是将原来的年度应税收入标准从6万元提高到10万元,并将审计范围从小型企业扩大到所有小型和微型企业。计算方法没有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