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两大变化
2015年,国家加大了对微型和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对税收优惠政策也作了如下修改:
变更1:折扣金额
新政策
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满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收入减少额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变更2:指标计算
财税〔2015〕34号规定,小型低利润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低利润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包括的小型和营利性企业的雇员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工人人数。职工人数和总资产指标应根据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节的初始值+季节的最终值)÷2
全年的季度平均值=全年的季度平均值之和÷4对于
年中开业或终止业务活动,上述相关指标应根据实际营业期确定为纳税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