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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应计入其所得的50%应税收入须按20%的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0,000且小于300,000的小型低利润企业,应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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