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8日发布通知,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纳税不超过10万元的小微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000元(含)以下的小规模盈利企业,其应税所得减少50%,应纳税所得额减少20%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对符合条件的小规模,营利性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应税收入为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人民币)的小型且盈利的企业,其收入将减至应税收入的50%。所得金额应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此微薄的微利公司要以20%税率的一半缴纳公司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的季度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1号公告),表中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因此,小型和营利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减半是基于应税收入金额按15%计算。
应税金额=应税收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