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应纳税额少于100,000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须缴纳半所得税。
1.符合要求的小型盈利企业将按20%的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1款
2.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中小企业范围将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应纳税所得额少于10万元(含10万元),政策实施期于2016年12月31日结束,即: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较低对于利润为100,000元(含100,000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收入减去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34号)
3.低利润的小型企业的待遇应适用于有应纳税所得额会计条件并根据“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国税发〔2008〕30号)在不满足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之前,暂时不适用微薄利润的适用税率。
4.小型低利润企业的条件。合格的小型获利企业是指在全国从事非限制和禁止产业的企业,且具有下列条件:
-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
-对于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
因此,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不符合小微企业的要求,请及时与税务局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