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公司的年度应税所得上限从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年度应税所得不足50万元(含50元)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盈利企业,其收入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根据小微企业的规定,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少于50万元,如50万元,则应纳税额为50×50%×20%= 5万元。
如果应税收入为60万元,则应纳税额为60×20%= 120,000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4号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7号公告,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微企业半所得税征收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分开的城市,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如下: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其收入将减少50%。输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的低利润小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公司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1款和第2款所指的雇员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人数以及企业派遣的工人。
的雇员人数和总资产应根据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来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度初值+季度终值)÷2
全年的季度平均值=全年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中开业或终止业务活动,应将实际业务期间用作纳税年度,以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以上计算方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第7条(财税[ [2009]第69号)也将被暂停。
第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密切配合,密切关注中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的实施。同时,有必要及时跟踪和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时反映新问题,并确保优惠政策得到落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