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中小企业范围将从年应税所得不足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10万元。 1010,000元(含100,000元),政策实施期于2016年12月31日结束。这是一家小型应税收入低于10万元(含100,000元)的低利润企业。
1,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规模,营利性企业,无论采用审计征税方式还是经批准的征税方式,年应税所得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享受应纳税所得额中包括收入减少额的50%,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按20%的税率计算。 2.符合要求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在预缴,年度结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您可以享受半税政策。3.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应按季度统一预缴企业所得税。(四)企业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享受半税政策:五,企业在年度结算和结帐期间不符合小,营利性企业要求的,提前享受半税政策。付款,他们应该弥补交税。6.根据本公告的规定,小型和营利性企业应在2018年第一季度享受免征半税政策的企业所得税预付款,并将其从企业中扣除以下季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57号公告)规定,增值税规模纳税人不超过30,000(含3万元,下同),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小额增值税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四分之一,每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
如何对经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适用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规定,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也从事商业应税项目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应分别核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每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