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应纳税额少于100,000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须缴纳半所得税。
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总资产是公司资产负债表上的总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9号),第92条(条例的1)和(2)所谓员工人数,员工人数和总资产,是根据企业全年的月平均数确定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值)÷2
全年的月平均值=全年的月平均值之和÷12对于
年中开业或终止业务活动,上述相关指标应根据实际营业期确定为纳税年度。”
扩展配置文件:
1.根据2017年6月6日发布的《关于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 43号),小型利润企业”是指该国的非限制性禁止从事下列行业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其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财税[2018] 77号,从2018年1月1日至于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公司的年度应税所得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年应税所得少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获利企业,其所得减为应税所得的50%,并按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
前款所指的小型获利企业,是指从事该国非限制和禁止产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的年应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