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热点问题探讨之五-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清晰明确的十大政策

提问时间:2020-05-02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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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2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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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采用了基于企业会计的税收和会计差异的税收调整方法。其主要特点是:

首先,结构清晰,系统形成。修改后的申报表围绕主窗体。大多数主要表单数据是从附加表单生成的,可以通过电子或手动方式提交。每个表不仅可以独立反映税收政策或优惠政策,而且与主表相关,层次清晰,内容明确,报告方便。

第二个是信息丰富且易于分析的地方。申报表既包含会计信息和税收差额,又包含税收优惠,海外收入和其他信息,便于分析和提取税收优惠,税收,税收风险以及其他信息和数据。

第三是专注于主题,并使复杂性变得简单。虽然共有41种报关单,但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选择填写。如果不参与,则无需填写。充分考虑不同纳税人的规模和业务状况。纳税人占企业所得税的80%对于上述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仅填写4-5张纸就足够了,这比以前更加简化和方便。

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明晰了哪些政策

1.按照会计准则填写表格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2.扣除广告费,业务推广费,业务娱乐费的依据

尽管从主表的第一行中消除了假定的销售收入,但是企业根据计算广告费用,业务促销费和业务娱乐费的扣除额计算出的收入仍包括假定的销售收入。

3.非货币资产的外国投资被视为销售问题

4.房地产企业是否可以根据估计的毛利率扣除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5.扣除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广告费,业务推广费,业务娱乐费

6.企业是否可以将财务资金用于应扣除的研发支出的问题

7.免税项目的损失可以由应税项目的收入补偿吗

报告的设计与国税函[2010] 148号的分析相结合。如果企业有多个免税项目,则该填充规则的政策实际上是明确的。如果公司有多个免税项目,则首先应该有所不同。免税项目的损益是相互补偿的,如果不同的免税项目最终获得收入,则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如果不同免税项目的损益最终损失,则无法用当年的应纳税项目收入弥补损失。

8.填写政府补贴声明表的问题

9.报告投资损失的问题

10.报告非货币资产交换行为

11.外国对非货币资产的投资报告

12.填写销售分期付款问题

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明晰了哪些政策

1.尝试根据会计口径填写公司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其次,发行被视为销售业务的公司所得税

尽管我们已更改了针对认定销售额的公司所得税的报告规则,但是在认定销售额报告规则的设计上仍然存在某些缺陷。例如,一家企业使用自产产品进行业务推广,产品成本为100,市场价格为150。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商业推广费125.5

贷款:库存100

应付税款应缴增值税(销项税)25.5

3.扣除广告费,业务推广费,业务娱乐费的依据

4.企业的非货币资产被视为销售问题

五,房地产企业是否可以根据估计的毛利率扣除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六。扣除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广告费,业务推广费,业务娱乐费的依据

VII。房地产企业产品建成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但是,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即房地产完成产品的税收确认标准与会计标准不一致。如果公司已经满足国税发[2009] 31号要求确认成品收入的三个条件,但是会计核算不符合确认收入,则如何填写报告是一个不确定的问题。更复杂。

8.企业是否可以将财务资金用于应扣除的研发支出的问题

IX。可以通过应税物品的收入来补偿免税物品的损失吗

10.填写政府补贴声明表的问题

XI。报告投资损失的问题

12.非货币资产交换行为的报告

XIII。外国对非货币资产的投资报告

14.填写分期付款形式

这些只是我简要查看声明表单后看到的一些项目。在特定的声明表单中必须存在各种问题。但是,作为这样一个系统的项目,当前表单的内部和表间结构之间的关系的清晰性和信息的实用性比以前的声明表单集合要强得多。它肯定会继续改善,并将成为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的重要后盾。

税务处理热点问题有哪些

以下十个热点问题

问:如果实体购买一套房地产作为投资房地产,是否需要分期抵扣进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房地产进项税的分期扣除暂行办法〉公告》的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一般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人)2016年5月1日以后购入的房地产,在会计制度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以及2016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在建房地产项目,从进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两年第一年的税收减免为60%,第二年为40%。 ”

因此,投资性房地产不属于会计系统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房地产,其进项税可以一次扣减。

问题: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在每个季度同时提供商品销售,服务销售和房地产销售,他们应如何享受小型和微型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征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第6条第二款规定:大型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加工,修理和修理服务的提供以及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销售。销售商品并提供加工,维修和修理服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每月销售额不超过3从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不超过30,000元(季度税为90,000元)的10,000元(季度税为90,000元),对于暂时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他们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同​​时提供商品销售,服务销售和房地产销售。根据上述规定,暂时不享受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标准,不包括房地产销售。。根据23号公告,只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商品,提供加工,修理和修理服务的月销售额不得超过30,000元(每季度90,000元),销售服务的月销售额和无形资产不得超过从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人民币30,000元(每季税额为人民币90,000元)可享受暂时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问:全面的业务改革和增加后,按季度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如何享受不到四分之一的实际业务才能享受针对微型和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税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其他纳税事项

(3)对于按季度提交纳税申报表且实际营业期少于四分之一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应以实际营业月来计算可享受增值税的销售量本期小微企业免税政策。

根据本公告第1条第(3)款的规定,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2016年7月提交纳税申报表时按季度纳税,应于2016年5月和2016年6月征税销售中,商品销售,提供加工,修理和修理服务的金额不超过6万元,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

...

7.本公告将于2016年5月1日生效。”

问:自然人能否租用房屋并享受小型和微型豁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供房地产经营租赁服务的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016年第16号):“第4条...。 (2)....其他人租住房屋,按照5%的征收率减去1.5%计算应纳税额,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税款.....

第8条其他人出租房地产并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1)出租房屋: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 5%)×1.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的第六条规定:“(4)其他个人以预收款的形式出租房地产,可以将预收的租金收入平均分配给与预收据对应的租赁期。分配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

问: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能否按差额征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全面启动劳务派遣服务改革,收费公路费减免等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第47号):“三。其他政策

(2)...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采用简化的税法,减去获得的全部价格和额外费用减去土地的购买原始使用权价格后的余额为销售,增值税按5%的回收率计算和支付。

4.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本通知中指定的内容应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业务可以选择对差额征税。

问: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调整纳税期限吗?

根据《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季节性纳税申报管理的补充通知》(苏国税函〔2013〕247号)第一条:小型增值税纳税人(每月(或每季度)一旦确定,则在这一年中无法进行任何调整。需要调整纳税期限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于每年12月向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次年1月开始的每年12月底之前进行调整于1日正式实施。 ”

问:我需要支付增值税才能投资土地使用权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增值税增值税试点的公告》(财税[2016] 36号)附件一《增值税试行办法》增值税试点”:“第10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售是指提供付费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有偿转让。

第11条“有偿”是指获得金钱,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使用无形资产作为投资的纳税人应根据已支付的无形资产转让额计算并支付增值税。

问:如果企业进行合并和重组,合并前未扣减的进项税能否在合并后结转到新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抵免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增值税”)称为是”原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有资产,负债和劳务转让给其他一般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新纳税人”),并按照程序办理了注销税务的手续。在取消注册之前尚未扣除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到新的纳税人以继续扣除。

问:为不同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将在预付款项后返回组织所在地申报增值税。该报告不能强制监控以区分项目信用。是否需要按子项目扣除项目预付款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7号):“ ...如果纳税人在扣除分包付款后获得的所有价格和价外支出的余额为负,则可以结转到下一次预付税款,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根据项目分别计算预付款税款是单独预付的。 ”

第8条规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向提供建筑服务的国家主管税务机关预先支付的增值税,可以从当期应交增值税中扣除如果不能减少信用额度,则该信用额度将在下一期间继续结转。

纳税人使用预付税款来抵消应付税款,并应使用纳税证明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明。”

因此,根据以上第8条的规定,纳税人应针对不同纳税人项目的建设项目分别计算预付税款,并分别支付。申报时无需按项目扣除预付税款。预先获得的税款凭证将用作合法有效的凭证。当期应纳税额中可抵扣的税款。如果扣除额无法完成,则抵免额将结转到下一个期间。

问:提供会议场所和支持服务的增值税酒店,酒店,旅馆,度假村和其他经营场所按什么税项计税?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和教育辅助服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140号):“十,酒店,旅馆,旅馆,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场所提供会议场地与活动有关的配套服务,按照“会展服务”缴纳增值税。

18.除第17条规定的政策外,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之前应予免征或不予征收的增值税,可以在接下来的几个月内由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