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需要针对用于生产和经营活动的销售办事处和样板房计算并缴纳房地产税。
如何为房地产开发公司计算建造销售办公室和样板房的成本取决于具体情况,并且存在很多可能性。例如,如果一家企业暂时将其开发的商品房用作销售处或样板房,则会计核算将通过开发成本和产品开发等科目进行;如果要在已开发的商业房屋附近重建销售办公室或样板房,会计核算是通过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等科目进行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法规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出租和出借商业性住房由自己的企业从使用或交付后的第二个月起征收房地产zd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需要为用于生产和商业活动的销售办事处和样板房计算并支付房地产税。
1.就售楼处和样板房的成本核算方法而言,售楼处和样板房直接计入项目的整体建筑面积。按照公司惯用的方法收取费用(如果可以单独核算,则应单独核算费用;如果不能单独核算,则可以按照某些原则分配和收取费用)。
其次,销售办事处和样板房的特定会计项目及其后续会计处理:
作为临时设施,“临时设施”项目可以在其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分别设置。房屋销售成本结转时,将分配至销售成本。清理销售办公室和样板房时,其清洁收入可以抵消销售成本。
根据国税发2006年第31号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所得税中依法扣除的项目:“开发企业建造的销售部门(接待台)和样板房,可以核算。作为成本对象,可以根据自建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理,所有其他处理均基于建筑和开发产品。无论数量多少,销售部门(接待台)和样板房的装修费用都应包括在其建造费用中。 ”
以供参考
房地产开发企业样板房的装修费用属于项目销售设施建设成本,应计入开发间接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费用根据其性质,经济用途,位置和时区进行分类,并分为应包括在成本对象中的费用和应在当期税项前扣除的期间费用。
第27条第6款规定,开发间接费用(开发产品的应税费用之一)是指企业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产生的费用和支出,并且不能归因于特定的成本对象。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维修费,办公费,水电费,劳保费,项目管理费,工房摊销费和项目销售设施建设费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样板房的装修成本属于项目销售设施的建设成本,应计入开发间接成本。样板房的装修费用不能直接在税前扣除,应根据成本对象计入开发间接费用,计入开发产品的税费。扣除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