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家支持农业发展,并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予以鼓励和支持。根据企业所得税实务规定,下列项目的收入可以减少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
(二)。。。。。
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上述项目,应能够享受企业所得税。但是,有必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蔡水[2008] 81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部门(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将合作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销售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视为对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农产品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合作社购买的免税农产品可以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扣除,扣减率为13%。
3.农民合作社向协会会员出售的农用薄膜,种子,幼苗,肥料,农药和农机具免征增值税。
4.农民合作社和协会会员签订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买卖合同应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中提及的农民合作社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建立并注册的农民合作社。
本通知将于2008年7月1日生效。
2008年6月24日